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首先,如果是选择双方协商签订子女抚养协议的,应该提交有双方签字认可的子女抚养协议,进行过公证的也可以提交公证机关的相关公证证明,离婚证(诉讼离婚的提供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明(用以证明孩子与父母的关系)等,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提交的文件建议到具体部门咨询。
其次,如果是双方无法达成协商,选择到法院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除了以上提到的离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明等,还需要向法院提交变更子女抚养权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可以作为附件提交。
《民事诉讼法》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对方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书;
(2)另一方当事人身边的朋友、同事、邻居对其生活、品行的评价,或者存在虐待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证明;
(3)另一方的工作生活情况,时间上、地域上是否有利于子女抚养,孩子是否与其共同生活;
(4)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存在相关债务情况,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债权债务关系证明
(5)如对方存在生理、心理、精神上的相关疾病,需要向法院提交正规医学鉴定证明或者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文件;
(6)诉讼方当事人自己的工作以及收入证明文件,描述相关生活状况,证明自己是有抚养孩子的能力的,是有利于子女成长的;
(7)其他能够证明己方存在比被诉讼方有力的条件。
提交的相关文件要求是用A4纸单面打印,并整理成册,便于查阅。
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在一方存在一些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时,采用协商方式解决是最平和的,诉讼方式可以作为协商的补充措施,希望每一位父母秉承“一切为了孩子”的理念,解决问题。以上文件在具体案件中可有相关增减,具体实际需有所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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