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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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上当受骗的人的证人证言。骗婚过程中的财礼收据,以及骗婚人的不正常行为表现可采取录音录像。如果是告诈骗到公安局报案,将被骗经过向公安机关陈述,并说明要求提起公诉时附带民事诉讼,追回损失。
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一、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告女方骗婚应收集证据有:

(1)共同上当受骗的人的证人证言

(2)骗婚过程中的财礼收据,以及骗婚人的不正常行为表现可采取录音录像。

如果是告诈骗到公安局报案,将被骗经过向公安机关陈述,并说明要求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追回损失。

双方感情不合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隐瞒真实,假借结婚而骗取财物,事后携款逃跑,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会调查取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判断是否是骗婚,应该从双方是否结婚,要看对方是否骗了一定数额的财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骗婚:

1、时间上,借结婚骗取钱财的主观故意发生在结婚之前。

2、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3、骗取的钱财归属上,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女方什么情况算骗婚?

法律上所指的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1、在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罪处理。

2、如果一方还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较多的彩礼,则不能按骗婚处理。

3、在实践中,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为骗婚。

骗婚的实质是以结婚为诱饵,诈取对方的财物。这里面有许多细节需要认真调查,因此,如果感觉到对方是在骗婚的,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专业司法机关来进行判断、处理。


三、诬告女方骗婚的后果

诬告女方骗婚可能面临被起诉的后果。

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只要女方有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的。

如果一方无法生育,也算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原因。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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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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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纠纷中原告伪造大量证据,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犯伪造证据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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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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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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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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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怎么判定原告证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席仅指当事人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没有提交答辩状或者虽然到庭但不进行辩论并不构成缺席,不能适用缺席审理。之所以会出现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主要的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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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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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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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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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如果要告女方骗婚要最好准备好女方虚构事实和骗取金钱的证据,包括物证等。如果遇到婚姻诈骗,可以向派出所报案,要求派出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以挽回直接的损失。报案时,即使证据不足,立案后派出所也会开始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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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告人诈骗需要哪些证据和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 1、遭遇诈骗,不论数额多少都应当及时报警。 2、关于证据,警方会告诉你应该提供哪些证据的。 3、《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百分之十: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怎么办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依法审查。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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