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也有无效风险,立遗嘱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点?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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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这是不能够进行代理的,当遗嘱人行动不便时,是可以要求公证人到场进行公证的;如果遗嘱人已经进行过一次公证了,想要重新订立遗嘱,应当先到原本办理公证的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办理新遗嘱的公证。
自书遗嘱也有无效风险,立遗嘱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点?

随着社会发展,现代人的思想较以往有了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死亡看得更开,不再避讳死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关注自己的身后事。很多老年人喜欢自书遗嘱,但自书遗嘱也有无效风险,立遗嘱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点?

自书遗嘱也有无效风险,立遗嘱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点?

人垂垂老矣的时候,希望看到的是儿女和睦,举家和谐,为了让自己的生前财产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置,也为了避免子女之间因为财产的原因反目成仇,很多老人会选择订立遗嘱,通过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心意划分,也能避免子女之间的互相争斗。

老人们的想法和初衷是好的,但是很多老人选择的是自书遗嘱,也就是自己书写遗嘱条款。虽然自书遗嘱能够保证遗嘱内容与自己的想法一致,并且自书遗嘱简便、成本低廉,但是老人们书写的遗嘱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在遗嘱的书写上难免会有并不明确的用语,模棱两可的用语就会产生理解上的差异,在财产分割时产生纠纷。

根据民事庭继承纠纷审理实例,不难发现,在审理完成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当中,因为自书遗嘱产生纠纷的占大多数,在这部分自书遗嘱纠纷中,有一部分自书遗嘱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认定为无效。很多人会说,要认定遗嘱是不是立遗嘱人亲笔写的,只需要鉴定一下笔迹不就好了。进行笔迹鉴定需要与立遗嘱的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内的立遗嘱的人的笔迹作为参照,如果进行对比的材料不足、有瑕疵,就会影响鉴定结果。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遗嘱的形式有很多,除了自书遗嘱,还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法律对于遗嘱的相关形式做出了严格规定,如果遗嘱的形式不能够满足法律规定,会影响到该遗嘱的效力。

立自书遗嘱时,要满足自书遗嘱的效力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由本人亲自书写并签名;

3、遗嘱中应当注明年月日等日期。

遇到一些特殊情况,老人不能自书遗嘱的,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法律上称之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认定其效力,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

2、注明代书日期,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确认。

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这是不能够进行代理的,当遗嘱人行动不便时,是可以要求公证人到场进行公证的;如果遗嘱人已经进行过一次公证了,想要重新订立遗嘱,应当先到原本办理公证的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办理新遗嘱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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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主体究竟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主体究竟有什么风险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对要约邀请视为要约情况的忽略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等。
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为了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但民事法律实务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律的规定,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析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实践中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但实则为要约,而要约人却仍误认为是要约要邀请时有发生。《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
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不确定或不详实,让受要约人有空可钻,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如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肯定要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要约人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
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
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和行为。要约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比要约送达方式要快。而有些企业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认为只要将通知送达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送达的方式一样,从而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
4、要约撤销不能情况的例外
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撤销,但是要注意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为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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