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也有无效风险,立遗嘱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点?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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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这是不能够进行代理的,当遗嘱人行动不便时,是可以要求公证人到场进行公证的;如果遗嘱人已经进行过一次公证了,想要重新订立遗嘱,应当先到原本办理公证的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办理新遗嘱的公证。
自书遗嘱也有无效风险,立遗嘱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点?

随着社会发展,现代人的思想较以往有了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死亡看得更开,不再避讳死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关注自己的身后事。很多老年人喜欢自书遗嘱,但自书遗嘱也有无效风险,立遗嘱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点?

自书遗嘱也有无效风险,立遗嘱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点?

人垂垂老矣的时候,希望看到的是儿女和睦,举家和谐,为了让自己的生前财产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置,也为了避免子女之间因为财产的原因反目成仇,很多老人会选择订立遗嘱,通过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心意划分,也能避免子女之间的互相争斗。

老人们的想法和初衷是好的,但是很多老人选择的是自书遗嘱,也就是自己书写遗嘱条款。虽然自书遗嘱能够保证遗嘱内容与自己的想法一致,并且自书遗嘱简便、成本低廉,但是老人们书写的遗嘱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在遗嘱的书写上难免会有并不明确的用语,模棱两可的用语就会产生理解上的差异,在财产分割时产生纠纷

根据民事庭继承纠纷审理实例,不难发现,在审理完成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当中,因为自书遗嘱产生纠纷的占大多数,在这部分自书遗嘱纠纷中,有一部分自书遗嘱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认定为无效。很多人会说,要认定遗嘱是不是立遗嘱人亲笔写的,只需要鉴定一下笔迹不就好了。进行笔迹鉴定需要与立遗嘱的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内的立遗嘱的人的笔迹作为参照,如果进行对比的材料不足、有瑕疵,就会影响鉴定结果。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遗嘱的形式有很多,除了自书遗嘱,还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法律对于遗嘱的相关形式做出了严格规定,如果遗嘱的形式不能够满足法律规定,会影响到该遗嘱的效力。

立自书遗嘱时,要满足自书遗嘱的效力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由本人亲自书写并签名;

3、遗嘱中应当注明年月日等日期。

遇到一些特殊情况,老人不能自书遗嘱的,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法律上称之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认定其效力,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

2、注明代书日期,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确认。

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这是不能够进行代理的,当遗嘱人行动不便时,是可以要求公证人到场进行公证的;如果遗嘱人已经进行过一次公证了,想要重新订立遗嘱,应当先到原本办理公证的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办理新遗嘱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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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遗嘱的人必须是民事主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遗嘱人是受欺诈、胁迫等订立的遗嘱,遗嘱是无效的、同时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都是无效的。3、遗嘱只能分配遗嘱人合法有效的个人财产。4、遗嘱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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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怎么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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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法》,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提交立遗嘱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等);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拟定的遗嘱;立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以区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另外还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例如公证人员发现立遗嘱人神智不清时,可要求其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所出具的鉴定,证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遗嘱公证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如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根据《遗嘱继承公证细则》第十二条: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遗嘱公证时,立遗嘱者会被安排到受理间,一般会安排两名公证员,除了公证员和当事人,第三方不得进入,以防止立遗嘱者的意志被左右。
同时,整个立遗嘱的正常程序,都会被摄像头记录下来,遗嘱内容绝对保密,直至立遗嘱人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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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竟然是因为这4点
想要遗嘱有效,订立遗嘱需要满足这4个条件:1、立遗嘱的人必须是民事主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只能分配遗嘱人合法有效的个人财产。4、遗嘱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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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爸爸身体不好,打算把家里的耕地留给朋友,帮朋友问问,土地能算遗产吗?好让朋友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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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网贷了,想要债权转让,网贷与债权转让,究竟有没有什么风险呢?到底有没有呢?
[律师回复] 在互金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任何具有合规瑕疵的操作都可能面临被叫停的风险,那个人债权转让究竟有没有合规瑕疵?若被叫停,对行业又意味着什么呢?下面是一家之言,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先厘清概念:哪些债权转让行为是红线?
  在现行的监管框架下,的确有特定种类的债权转让行为属于业务红线,但并非全部。
  笔者在《要被叫停的“债权转让”是个什么鬼?》一文中曾把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行为分为三大类,即专业放贷人模式(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普通债权转让模式(非平台的第三方债权人通过平台将其信贷类资产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和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A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B投资者,A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
  究竟哪些债权转让行为是红线呢?专业放贷人模式违背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早已经被禁止;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是否违规,仍需要进一步从监管规定中寻找端倪。
网贷平台的个人债权转让,究竟有没有风险?
  2016年4月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这里,债权转让仍是笼统的概念。2016年8月份出台的《网贷暂行办法》对“债权转让”进行了一定的细化,第10条明确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从《暂行办法》来看,第二类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也是违规的,第三方债权人的资产收益权通常便以打包资产、信托资产等形式存在。那么,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是否违规呢?仍不明确,进一步来看。
  2017年3月份北京监管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称《整改要求》)可看作《暂行办法》的地方细化版,显示《暂行办法》第10条的这一规定至少涵盖以下几种行为:
  
(1)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
  
(2)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
  
(3)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
  
(4)对接典当行;
  
(5)对接保理公司;
  
(6)对接小额贷款公司;
  
(7)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就上述7条来看,无论是打包发售还是各类资产的对接,都未直接提及投资者个人债权转让的问题(第1条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与投资人债权转让是两码事)。
  因此,若本着“法无禁止即合规”的角度考虑,投资人个人债权转让与网贷平台的现行监管框架并无冲突。
  对了,由于北京版的《整改要求》并未公开发布,所以上述7条禁令并未在网贷行业全面推行。典型的如第2条“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便是在近期通过专门的发文(《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的形式才得以实施的。
网贷平台的个人债权转让,究竟有没有风险?
个人债权转让有风险吗?
  接下来,不考虑现行监管框架,仅就业务本身来看,个人债权转让有风险吗?
  坦白讲,有。
  债权转让的设计,最怕出现债权逾期,这样会把从底层借款人到历次参与转让的投资者都卷入其中,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也大大扩大了债权逾期的影响范围,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风险扩散。去年某大平台的某款理财产品出现逾期,便有投资人因参与债权转让被动卷入其中,虽无理财余额但仍被纠缠在潜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叫苦不迭。
  不过,上述问题并非无解,可通过无追索权转让的方式撇清转让人的连带责任,只保留最终投资者和底层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网贷理财产品不因债权转让而变得复杂。
  此外,对于“目前P2P平台上常见的‘债权转让’或其他形式的平台客户未到期债权转让行为和服务,都属于虽无期限分拆的主观故意,但形成了期限分拆的客观事实,并由此蕴含风险”的说法,又应该如何理解呢?
  在金融领域,之所以要警惕期限拆分行为,出发点主要是防范流动性风险。而就网贷平台个人投资者债权转让而言,这类风险并不涉及。
  何为期限拆分的流动性风险,举例来说,对于一年期金额1亿元的借款,平台将期限拆分为两个半年来对接投资者。对借款人而言,1亿元到手,一年后归还;对前半年的投资人而言,半年后理财产品到期,需要1亿元的回款。回款哪里来?只能来自后半年的投资人,如果恰好无人接盘,第一波投资人回款无望,便出现流动性危机。不过就个人债权转让而言,没有接盘的投资者转让便不会成功,所以不存在无人接盘导致的流动性危机问题。
可见,个人债权转让,虽然也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但可以有效应对,且没有流动性危机等根本性问题。从风险角度来看,全面叫停似乎并无必要。
  可见,个人债权转让,虽然也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但可以有效应对,且没有流动性危机等根本性问题。从风险角度来看,全面叫停似乎并无必要。
  前景展望:若个人债权转让被叫停,对平台而言意味着什么?
  问题来了,若投资者个人债权转让被叫停,对行业而言意味着什么?
  先来看看个人债权转让的意义和价值。
  现阶段,主流的网贷平台都推出了特定期限的智能理财计划,总金额几十万或数百万不等,期限多为3个月、6个月、一年甚至两年。由于借款人借款限额的存在,理财计划背后的底层资产通常对应多个借款标的,期限或一致或不一致,若不一致,则可引入个人债权转让的方式帮助投资人按期退出。同时,也可允许投资者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提前退出,提升产品的流动性和用户体验。
  还有一些平台推出了活期类网贷理财产品(非货币基金),其活期属性,便是借助个人债权转让的模式得以实现。此外,包含锁定期的“定期+活期”的结构化期限产品,也离不开个人债权转让的底层操作。
  对网贷平台而言,债权转让不仅解决了投资者的流动性诉求问题,更是网贷平台各类产品创新的必不可少的底层动作。若全面禁止个人间的债权转让,主流的网贷产品设计都要面临重塑,行业整体将回归至点对点、一对一的散标匹配模式。投资繁琐、操作体验差不说,还要面临资金和期限匹配难题,成交量有可能会大幅下降。
  当然,未来会怎样,还是未知之数,有待观察。
上述是网贷与债权转让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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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未分配遗产究竟怎么处理
遗嘱没有涉及的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对遗嘱人所留的财产进行分配,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继承。其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所以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时,那么就优先按照协议中的内容来分配遗产。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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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竟然要去立遗嘱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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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报案地点究竟要是哪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职位侵占罪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法律惩处: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报案地点:在《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刑事案件的分工管辖、级别管辖,但未规定公安侦查立案管辖。公安立案管辖规定在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章第二条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依照该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应在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报案。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从上可以看出,公安刑事立案和刑事审判的管辖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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