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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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一、农民的哪些不动产在登记时需要收费?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二、以下几种不动产登记,农民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友情提醒: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用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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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保险费如何缴纳?
1、定期缴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缴费,其缴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按一定的数额缴纳。2、不定期缴费。这是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缴,欠年少缴,灾年缓缴。家庭收入好时缴,不好时可以不缴。3、一次性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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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可以转。新公司会为当事人重新开户,因为这样操作方便,缴纳社保。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将原来缴纳的社保转到新公司,这个也比较简单,只要社保账户就行,但是新公司一般不愿意这样操作,如果中间出现几个月停缴纳的,新公司还要为当事人补缴纳,有些公司会让当事人自己出钱,把缺损的几个月补上。
另外一个市的社保,与原来市的社保不冲突,到时候当事人回原市的时候,当事人就可以转回来,缴纳时间是按累计时间算得。所以不影响当事人以后养老,钱一直在当事人账户里面,到退休的时候,就可以使用。
关于如何转移:
根据2010年1月1日出台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的规定,养老保险在全国将实现无障碍转移,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打印《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第二步: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人只需办妥上面两步手续就可以了,简单地说就是“走时带走,就业续回”,其养老保险关系将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这样参保人前后参保记录就连接在一起了。
目前,五大基本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转移接续,工伤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
农民工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律师回复] 对于农民工可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可见,是否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与职工本人的出身没有关系,只要是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就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因为该条例并没有禁止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此外,《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从上述规定来看,农民工是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从目前各地的规定来看,农民工还不是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而是根据自愿原则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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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是多少?
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是工资总额的20%,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农民工在单位上班,是正式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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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农民工可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可见,是否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与职工本人的出身没有关系,只要是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就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因为该条例并没有禁止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此外,《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从上述规定来看,农民工是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从目前各地的规定来看,农民工还不是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而是根据自愿原则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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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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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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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税费是否需要缴纳
误工费税费不需要缴纳,国家对于此类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因此对于具体的问题只需要自己积极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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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谁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谁缴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一)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
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3、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二)及时补缴建设项目要停工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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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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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
[律师回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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