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质押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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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民法典》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
债权凭证质押的条件是什么?

一、债权凭证质押的条件

我国《民法典》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对于设定质权的债权范围,有学者认为,用以设定质权的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由于也具有其经济价值,因此也可以入质。但是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对普通债权设质作了限制,限定为“应收账款”。

二、债权凭证质押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1、超过半数股东同意出质决议。

2、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3、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二)所需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事项相关证明。

(三)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1、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证明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2、质权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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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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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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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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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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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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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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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哪些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
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对于债权人基于已履行自身义务且履行符合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自是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已丧失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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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立法对合同债权质押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多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律向来重视形式要件,从《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来看,合同债权质押准用第六十四条动产质押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以此证明合同债权质押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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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是合同债权之质权本身得以设立和产生、且应当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目的是将债权质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以知晓,以防止第三人遭受不利后果。债权质的设定是要物性的,仅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质权设定的合意,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并不生效,质权即不产生。只有经过设定的公示程序,质权才得以设立。
有权威学者指出“权利质之设定,依法定之物的要素之证书交付而生效力”。这也是公认的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在合同债权,表彰其权利的证书一般为合同文书、借据、欠条或订单等书面凭证。质权人占有债权凭证后,除非抛弃质权,只有在债务得到清偿时,才有义务将其返还。这在客观上使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单独主张权利、出质人转让债权或出质人再次质押债权的行为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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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设质时应对第三债务人尽通知义务。
首先,当事人有创设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否的权利和自由,不应当被其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束缚。债权人将其债权设质时,第三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发生变化,与之相应的履行条件、履行地点、履行成本亦会发生相应变化。若不通知,是对其选择对方当事人权利的蔑视,是不尊重其意思自治的体观。以合同债权出质,启动了转让权利的程序,依法理更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约束力。
其次,如果债权入质不通知第三债务人,届时第三债务人以不知情提出抗辩而不履行给付义务时,更无效率可言。这不符合现代法制应当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的价值趋向。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哪些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
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对于债权人基于已履行自身义务且履行符合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自是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已丧失抗辩权。
质押合同形式
各国立法对合同债权质押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多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律向来重视形式要件,从《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来看,合同债权质押准用第六十四条动产质押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以此证明合同债权质押的成立。
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
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是合同债权之质权本身得以设立和产生、且应当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目的是将债权质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以知晓,以防止第三人遭受不利后果。债权质的设定是要物性的,仅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质权设定的合意,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并不生效,质权即不产生。只有经过设定的公示程序,质权才得以设立。
有权威学者指出“权利质之设定,依法定之物的要素之证书交付而生效力”。这也是公认的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在合同债权,表彰其权利的证书一般为合同文书、借据、欠条或订单等书面凭证。质权人占有债权凭证后,除非抛弃质权,只有在债务得到清偿时,才有义务将其返还。这在客观上使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单独主张权利、出质人转让债权或出质人再次质押债权的行为难以实现。
合同债权质押设立时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
类似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设质时应对第三债务人尽通知义务。
首先,当事人有创设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否的权利和自由,不应当被其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束缚。债权人将其债权设质时,第三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发生变化,与之相应的履行条件、履行地点、履行成本亦会发生相应变化。若不通知,是对其选择对方当事人权利的蔑视,是不尊重其意思自治的体观。以合同债权出质,启动了转让权利的程序,依法理更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约束力。
其次,如果债权入质不通知第三债务人,届时第三债务人以不知情提出抗辩而不履行给付义务时,更无效率可言。这不符合现代法制应当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的价值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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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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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的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河源白山柳州肇庆河池梧州安庆营口莱芜济宁相信不少人像银行申请过贷款,但是有一种贷款不知道您是否听过,那就是存单质押贷款。有些朋友拿着个人的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一定金额的贷款。那么取得的贷款可以用于哪些方面呢接下来,小编将在下文中告诉你存单质押贷款用途有哪些。
一、什么是存单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二、存单质押贷款用途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以个人名下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款结合业务。那么,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有哪些呢借款人可将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和用于家居装修、教育助学等消费需求,以及用于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金额原则上以不超过存单面额80%的质押率计算(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单笔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贷款期限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有多张个人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办理自动转存的存单视自动转存期限长短确定。
四、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资料
1、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表;
2、出示借款人、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银行有效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原件;
4、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五、存单质押贷款办理流程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须提交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
4、申请人持非本人名下存单,还应出示存单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存单所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5、持外币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持本人名下存单;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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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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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以交付为条件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质押是以交付为条件吗
是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相关知识: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质押的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质押质权的特性
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如《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4、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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