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伤人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饲养动物成为民众的生活爱好之一,有的为了出卖,有的为了休闲,但不管何种动机,随着动物饲养的增多,动物伤人也屡见不鲜。动物伤人案件一般都会出现很复杂的情况,那么分清责任的承担主体尤为重要。只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主动物是不能产生责任主体的。何为饲养呢?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即人工对该动物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占有和控制。那么,当饲养的动物致人受伤时,该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由此看出,被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被侵权人故意为之。无主动物致人损害时,没有责任主体,因此只能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请求国家补偿。
(一)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一方面是其所有人的财产,另一方面由于其可以独立行动,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者对自己饲养动物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督促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对动物的管理,防止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人工饲养的动物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有一点我们应当注意,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而为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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