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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安置补偿范围有哪些?
1.货币补偿安置款;
2.一次性补贴费;
3.拆迁基地口径补贴费;
4.增搭建补贴费;
5.高层房屋补贴;
6.非居住面积补偿;
7.早签约奖励费;
8.搬迁奖励费;
9.速搬奖励费;
10.建筑面积额补贴费;
11.房屋装潢补贴费;
12.搬家费;
13.特殊对象补贴如大病特困补贴;
14.设施移装费:电话、煤气、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电表;
15.过渡费;
16.交通补贴;
17.个案补贴费;
18.其他。
二、拆迁安置案件纠纷如何处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或反悔的,拆迁人因此而起诉的,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按照这一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是统一了,但它没有从该纠纷的法律关系入手,而是以房屋的拆迁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为标准来划分。这就形成了实体内容相同,但因处理方式不同而强行加以区别的情况,混淆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应有性质。
对此问题的争议,实质上是对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问题: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
2、主管部门的裁决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3、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是否存在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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