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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院外会诊费、挂号费、伙食费、护工费、电吹风、电费、水费、电话费、病号服、特殊洗理费及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病历工本费、陪人费、陪人占床费等均不予赔付;超过3个月的休假证明需要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
二、不属于交强险医疗赔偿项目的有:
(1)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检查、治疗及相关费用(包括伤者原发疾病;伤者伤情已愈,经治医生建议出院,但伤者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
(2)医疗事故、差错扩大的费用。
(3)无转院证明或未经我司同意,私自转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非特殊病情需要或我司同意,住院治疗期间门诊或院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外购药品、器材等)
(5)非特殊病情需要或我司同意,未在能提供电脑发票的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费用。
(6)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商业保险(如意外险)等已赔付的费用。
三、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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