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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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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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第一种情况是双方自愿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协商签订的,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情况进行变更。双方需要意见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单方都不可以自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合同不能变更,原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2、第二种情况是合同无法履行需要变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进行,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法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还没有履行或者还没履行结束的时候,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的内容作出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等变更的法律行为。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合同内容合法变更的形式合法,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真实意愿情况下协商一致进行变更。

1、第一种情况是双方自愿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协商签订的,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情况进行变更。双方需要意见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单方都不可以自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合同不能变更,原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第二种情况是合同无法履行需要变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进行,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有一定的灵活性的,并不是签订了之后就要一直按部就班的进行合同中的内容,也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变更,只要用人到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单方不能私自变更劳动合同。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变更情形的相关回答以及补充,希望以上的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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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合同变更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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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变更的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变更企业形式和破产的问题 有限合伙通常只是风险投资机构以及创业者所愿意采用的组织形式,在企业逐渐形成规模并取得一定效益后,就有可能要变更企业的组织形式,最常见的作法是将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进而谋求公司上市。例如,比尔 盖茨创立的微软,就是得益于内部有限合伙的架构、外部风险资本的支持,在完成早期的资本积累之后,演变为上市公司的。考虑到实务中有限合伙更多的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态,有限合伙协议的期限一般并不很长,在我国立法上是否有必要充分考虑有限合伙的这一特点,对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依传统大陆法理论,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有一定限制的。一般认为,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可以相互转换,有限公司可以转化为股份公司,但人合性质的公司向资合性质的公司转化一般是禁止的.如德国的《公司形式变更法》中的第二章允许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法律程序,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相互转换,虽然理论上没有障碍,在立法上也要明确规定有关程序,不宜仅作简单的授权性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破产法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关键要看一国的破产法律是否承认自然人破产。就我国而言,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不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的,如果这一立场在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中得到维持,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不应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负有用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有还未得到充分清偿的债权人,该债权人也可以再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要求偿债,直至获得完全清偿为止。因此,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并不构成全部的偿债财产,单独对合伙企业本身进行破产清算的意义不大。只要不存在自然人破产,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即使普通合伙人也都已无力继续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再申请普通合伙人破产。相反,如果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因为一旦债权人发现向合伙企业自身或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求偿都有可能得不到完全受偿时,只要法律允许自然人破产,合伙企业的各债权人就会考虑请求启动对所有普通合伙人的破产程序,以期将所有可能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财产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另一方面,假如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虽然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普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仍有清偿能力,则此人将清偿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这样,既然债务已经完全清偿,合伙企业也就可以正常解散,不需要再对其适用破产程序了。可见,由于合伙并不是一个的责任主体,没有其完全的财产和的人格,当法律规定自然人有破产能力时,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不破产,合伙企业就不会破产;合伙企业的破产意味着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也意味着合伙企业的破产。 对比以上两种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即承认合伙企业有破产能力)的作法要更加合理一些。因为,在全体普通合伙人均陷于清偿不能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针对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统一体的完整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某些债权人可能因为抢先求偿而得到大部分乃至全额的清偿,其它债权人则可能因此而得不到清偿或者仅得到少部分的清偿,这样无法体现民法原理上的债权人平等原则。反之,如果能够将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作为统一体而在合伙企业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使所有债权人最后均未得到充分清偿,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所获得的待遇也是公平的。 破产法适用于合伙企业,除了要考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外,由于全体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都纳入了破产财产,还必须同时考虑每一个普通合伙人相对的债权人。这两类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使合伙企业的破产程序设计有必要反映这种特殊性。在这方面,破产法上的“双重优先权制度”较为妥善地解决了该问题,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所谓双重优先权制度就是在不承认合伙为实体的前提下,将合伙视为与合伙人相分离的相对主体,各自有相对的财产,各自的财产对应各自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相互,享有各自范围财产的优先请求权。简言之,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清偿个人债务之后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在双重优先权制度下,一方面,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请求权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但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从企业财产中得到给付,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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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变更抚养权呢?<br/>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br/>那么,到底如何变更抚养权呢?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 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 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 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 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br/>父母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况:<br/>(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br/>(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br/>(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br/>(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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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有哪些情形
1、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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