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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针对其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复议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该决定。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十五日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对于《行政复议法》或者其他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前置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都不会停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作出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如果环境资源与保护的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两种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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