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即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可知,我国法律中有关专利的刑罚罪名就仅有这一个假冒专利罪,而且该罪不是行为犯,而应为结果犯。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构成该罪应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冒充的是“他人”专利,即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文件。
二、冒充的专利应是经授权而维持有效的他人专利,也即冒充行为应发生在涉案专利的有效期内。也就是说,假冒的专利应该是真的专利。
三、冒充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有效的专利而进行有目的的假冒行为。
四、冒充行为的目的应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人认为属经营行为即可)。
五、冒充行为已经产生后果,且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4]19号)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只要与上述五项条件中的一项不符合,则就不构成假冒专利罪,就不能处以刑罚,就不会坐牢。
假冒专利行为与假冒专利罪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假冒专利行为的范围要大于构成假冒专利罪行为的范围,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假冒专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就都能构成假冒专利罪。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例外地,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由以上可见,假冒无权专利(尚未取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被宣告无效或已经权利终止的专利)和编造专利信息(即假专利)的行为,虽然属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但不会构成刑法规定的假冒专利犯罪,即不会因此而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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