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使用之前工作资源算侵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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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为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有些人将之前工作中获得的资源拿来用。毕竟是之前公司里拿来的东西,在使用之前就得先考虑会不会侵犯到别人的商业秘密。
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使用之前工作资源算侵权吗

因为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有些人将之前工作中获得的资源拿来用。毕竟是之前公司里拿来的东西,在使用之前就得先考虑会不会侵犯到别人的商业秘密。

实践中,要判断你这种行为算不算得上侵权,首先要看之前获得的资源属不属于原先公司的商业秘密。所谓的商业秘密,要具有以下特点:

1、没有对社会公众公开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所以公司里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2、别人可以今后掌握

商业秘密可以让一家公司现在独有,但只要今后其他人自己掌握了,也就是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那么就不能说对方侵犯了商业秘密,他们其实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3、有竞争能得利益

公司掌握着的商业秘密能够使公司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没确定的保护期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等,法律上没有确定的保护期,如果拥有技术秘密的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就会延续很长时间。

在确定属不属于之前拿来的资源符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特点之后,接下来还得看看公司对该资源有做什么。就是看之前工作过的公司有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没有,那你就不算泄露商业秘密了。

另外,需要注意地是,要是有和原公司签订保密协议,那就是在泄露商业秘密,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就是需要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不过目前就违约金的确定没有具体规定,但一般要参照员工违反会给企业带来多大损失、保密内容的重要性和商业价值等等确定。如果确定的违约金过多的,建议可以带上保密协议找个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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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律师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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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律师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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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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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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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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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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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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