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为什么越来越值钱的原因有哪些呢?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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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和废弃工矿用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纳入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及其他建设用地,把农村的闲地“变成”城市的建设用地!在惠州,5年之内可以因此盘活10万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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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只可以在“本集体内部交易”,也就是说,只能卖给本村人或村委会。但是,随着国家土地改革的推进,这个情况也将会发生一些变化。

要“逐步将农村宅基地、农房等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纳入交易市场,” 这意味着,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在不久的未来将可以公开交易啦!

1.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被赋予资产属性,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

农房经过银行估值,可以贷到几万~几十万元资金,仅湖南一个省,农房贷款可以撬动1000多亿资金!

这给发展规模农业带来机会:现代农业本质是资本代替劳动,需要大量资金成本。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可以抵押贷款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很多农业创富者的资金短缺问题。不管你是流转土地,还是购买农资、农机,都可以用宅基地和农房来解决资金难题!

2.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被赋予商品属性,可以在局部范围内交易

宅基地、农房交易范围由村集体扩大到地级市,可以实现宅基地、农房的真正变现和升值!

这给发展休闲农业带来机会:包括乡村旅游在内的休闲农业将会迎来发展高潮!在国家大力打击“非农化”的形势下,通过购买宅基地和农房,使用农村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和废弃工矿用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纳入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及其他建设用地,把农村的闲地“变成”城市的建设用地!在惠州,5年之内可以因此盘活10万亩土地!

这给发展农业地产带来商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自由入市,让发展农业地产成为可能!房地产的下一个发展高潮极有可能因此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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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二)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三)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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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能否在原有宅基地上修房子,原有宅基地现在划在城镇社区,原有宅基地是我老公公的名字
[律师回复] 宅基地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话,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只要符合城镇规划,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二OO五年三月四日
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能否在原有宅基地上修房子,原有宅基地现在划在城镇社区,原有宅基地是我老公公的名字
[律师回复] 宅基地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话,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只要符合城镇规划,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二OO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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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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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有没有所有权呢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农村宅基地有没有所有权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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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有什么证呢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农村宅基地建房有什么证呢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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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证和宅基证不符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 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建好后要办理房产证的话,就要办理规划许可证了,办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是要有土地使用证。没有这2个证,是办不了房产证的。  
二、如果不想办房产证,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是可以不办手续的。有土地证的话,办个规划许可证大概是半个月内能办好。  需要去当地土地局所、住建所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并提交你重建的理由,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但是现阶段一般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以,只要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一般都不会有人去做审批手续的,但是我建议您还是按照正规流程去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毕竟这个程序不难。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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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吗,农民申请宅基地条件
[律师回复]
一、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二、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四)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七)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八)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7、由于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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