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三个阶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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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核心内容:夫妻双方因感情破碎或者其他原因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若对是否离婚、财产、子女、债务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起诉离婚。诉讼离婚手续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离婚诉讼的三个阶段是什么?

离婚诉讼的三个阶段是什么?

诉讼离婚手续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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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起诉阶段。第二阶段:答辩阶段。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法官主持调解。4、调解无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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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叔叔他在网络上开了一网站聚众赌博,然后被抓了,案子移交到检察院之后检察院就提起了公诉,法院已经受理并且开庭了,我们想要看看能不能帮他将案件退回补侦,然后办理取保候审,请问刑事案子诉讼阶段能否退回补侦?
[律师回复] 法院不能直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除非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进行补充侦查经法院裁定准许后才可以,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法院是不能决定退回的,那是违反诉讼程序的。
如果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撤回,那么法院只能依法作出“证据不足,起诉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现分为两类: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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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阶段的查封与执行阶段中的查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执行查封申请书
执行查封申请书
一:执行查封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申请查封公司(人)所有的位于的房屋套。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使将来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查封上述房产的申请,肯请贵院裁定。
申请人:公司(或人)
执行查封申请书
二:执行查封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刘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区路6号单元户。(房产面积为平米)
案由和事实:
根据(200)青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年3月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年3月日上午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给本案执行法官,并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房产的口头申请。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10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20年3月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转移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在紧急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在48小时之内查封该房产;否则,如不及时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极有可能会转移该房产,由此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由谁来负?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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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有限公司
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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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下有2个问题,现在是调解阶段,调解阶段不是诉讼期吧?现在是调解阶段,我姨拿钱支付医疗费,有医院收据,不算转移财产吧?
[律师回复]
一、调解书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制作调解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予以认可。因此,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履行完上述法律手续的调解协议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首部——包括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等;主文——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该部分为调解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写得具体、明确,尤其是调解的结果部分,以避免当事人在履行调解书时发生争议;尾部——包括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和人民法院的印章。
二、调解的效力调解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定程序接受调解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调解书应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但是,根据《民事调解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民事调解规定》第15条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二)调解的效力
《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审查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
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
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后的第一时间联系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后,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
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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