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有利于主张变更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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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权的,可以协议变更子女的监护权。为了在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您可以将双方签署的变更监护协议带至公证处进行公证。建议您在申请公证时先咨询公证处的手续。
哪些证据有利于主张变更抚养权?

哪些证据有利于主张变更抚养权?

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权的,可以协议变更子女的监护权。为了在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您可以将双方签署的变更监护协议带至公证处进行公证。建议您在申请公证时先咨询公证处的手续。公证处会有一些不同。一般来说,双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

(2)儿童户口簿、出生证明;

(3)起草监护协议变更。当事人对子女监护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子女监护权的诉讼

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改变孩子的赡养关系,或孩子长大后能够识别,如果他主动与另一方生活在一起,他将起诉。离婚后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不涉及原离婚案件。它不是对原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也不是调解协议,而是原离婚案件中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新情况。

1.要求变更监护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与子女同住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儿童同住的一方虐待儿童的证据;

4. 有证据证明与儿童同住的一方确实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5. 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愿意和对方一起生活。养育能力的证据。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子女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和他们的母亲住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父同住: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适合同父同住;

(二)有扶养条件而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父母要求子女与父母同住;

(三)有其他原因不与母亲同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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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mp;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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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张需要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
[律师回复] 一、哪些诉讼主张需要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 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以及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着手; (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 3)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 ( 4)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 ( 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当有数个证据材料时,就存在证明力强弱的问题。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强弱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5)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 6)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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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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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也没有与我们商量就擅做主张,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驳回起诉吗?
[律师回复] 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要具体分析。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它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因此,除非合同违犯法律法规
,第三人一般不能主张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这样,原告若进行合同之债的起诉,则没有诉权,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法律依据便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据此,如果第三人认为他人之间的合同侵害其利益的,应该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且只能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
所以甲乙间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那么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犯了丙的竞买权,和丙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丙有权起诉到法院确认甲乙间的合同无效。那么没有直接利害的第三人该怎样办?与无效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有职权的 理机关举报无效合同,由其对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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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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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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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5)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请问一下什么证据对变更抚养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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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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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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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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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持二轮延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发包方)证明材料,主要是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方将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6)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和承包户交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增减变动栏目填写增减变动地块名称及面积,并在证书上注明“变更”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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