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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证据怎样提供?
刑法罪名的某些构成要件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但难以证明主观认识是否是一种内在活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和辩方都必须通过一些客观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应提供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因此,侦查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必须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证据和众所周知的证据,通常是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辩护人一般根据证据规则和逻辑经验对证据进行交叉检验。如果证据不正确,其内在的逻辑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直接证明自己不知情,或者证明这些客观事实可以间接证明自己的主观无知。根据证据规则,如果控方确实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就必须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不能确定是否通知犯罪嫌疑人。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面证据;
(3)证人证言;
(4)受害者的声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6)鉴定意见;
(7)检验、鉴定和调查实验记录;(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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