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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利。那么刑事诉讼就必须要严谨公正。所以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是要回避的。
都有哪些回避方式?
刑诉中的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诉讼活动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自己主动退出的。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代、辩护人或者诉代向有关回避人员所在机关提起的。
指令回避是应该自行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也没有被申请,有关机关的负责人依职权命令其退出。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回避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申请回避就会有同意和驳回两种结果。对于被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代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申请复议一次。被申请回避的人不能复议。
当然申请回避有符合回避情形的,就有不符合的,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符合法定理由的就会决定回避。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只有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才需要告知当事人。以便他们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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