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收入: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方因人身伤害取得的婚前财产、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的仅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一方的生活用品;应当归当事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者部分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从上面可以看出,再婚的房子并不是婚姻期间双方的房子,它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归配偶所有:
(一)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约定只有夫妻双方的财产可以分割的;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
(五)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六一方的生活必需品;
(七)应当归当事人所有的其他财产。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