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开始后产生的债权属于遗产吗?
继承开始后产生的债权不属于遗产,债权是可以作为遗产的,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原则上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续享有。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由于进行管理或服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样在无因管理人和由于无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间便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无因管理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由此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有权请求无因管理受益人偿还管理或服务所花费的费用。
二、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继承遗产之后的主体,也会同时需要继承债权、债务,这些债权必须要在继承之后,主动向债务人主张权益才会得到实现,属于消极类型的财产。需要对于那些遗产继承的程序已经开始了的,那么就即使此时产生了债权,那么就不属于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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