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纠纷缘起十余年前的本地自建房屋交易:买方与卖方夫妻中的男方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将位于营山本地的一套自建住房以总价83500元出售,签约当日买方支付80000元购房款,卖方直接交付房屋,剩余3500元尾款约定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办妥后付清,同时明确卖方需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20%赔付违约金。买方收房后实际居住使用多年,后续双方为办理过户事宜产生分歧,始终未能完成权属转移登记。
核心争议聚焦四点:一是卖方配偶未在协议上签字,案涉《售房协议书》是否对夫妻二人产生约束力;二是合同约定房屋面积“约110平方米”,最终办证实测面积为113.79平方米,卖方主张的面积补差费是否应予支持;三是双方口头协商的10000元土地划拨转出让费用是否已实际交付,买方主张返还该费用能否成立;四是卖方在办妥房屋权属证书后登记在自身名下,未及时协助过户是否构成合同根本违约,是否应当按约定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龚彬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介入案件后,依托自身多年在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沉淀的“证据为王”办案准则,没有零散提交当事人手中的孤立材料,而是按照执业以来始终坚持的“时间线+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三维证据梳理方法,将留存的售房协议书原件、80000元购房款收条、十余年来买方实际支付房屋水电费用的缴费凭证、历年与卖方沟通过户事宜的聊天记录等材料逐一按时间节点排列,可视化呈现出合同签订、房款交付、房屋持续占有使用的完整事实链条。针对卖方主张买方因自身原因拖延过户的抗辩,龚彬结合自己深耕营山本地司法实践多年、熟知当地此类房屋交易惯例与裁判口径的执业优势,专门制作了本地同期同类自建房屋交易的类案检索报告与争议焦点对照表,向法庭明确说明:案涉房屋早在十余年前就已完成交付,买方持续占有使用至今,卖方称多年来主动催告过户却无任何书面证据佐证,反而是卖方在办妥权属证书后未及时告知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远超合同约定的2.5万元额外费用才配合过户,违约行为的起始时间清晰可查。整个举证论证过程贴合当地裁判逻辑,脱稿陈述直击核心事实,不存在模糊的事实主张。
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了龚彬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售房协议书》虽无卖方配偶签字,但二被告自认房屋买卖属实,且房屋已交付使用十余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全体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按总固定价款83500元出售,仅标注面积“约110平方米”,不属于按平方米单价计价的交易模式,卖方主张的面积补差费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同时认定卖方在2013年办妥自身名下权属证书后未及时协助过户,确有履约瑕疵,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结合合同实际履行状态驳回了买方关于违约金的诉请,针对买方主张返还10000元土地出让费的诉请因无充分付款凭证佐证亦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买方所有,二被告于指定期限内协助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税费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买方同步向卖方支付剩余3500元购房尾款。
结合龚彬多年办理本地房屋买卖纠纷的经验来看,这起案件的裁判逻辑明确了本地自建房屋交易的三项通用认定规则:一是房屋交付后买受人长期实际占有使用,即便部分共有权人未当面签字,以实际履行行为认可交易的,合同对全体共有权人均产生约束力;二是若合同约定按总固定价款计价,仅标注预估面积的,卖方事后主张实测面积补差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三是主张口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若缺乏转账凭证、收条等直接证据佐证的,相关诉求难以得到裁判支持。这也是龚彬始终践行“以品立信,以贤致远”执业理念的体现,接案之初就向当事人明确告知证据层面的固有风险,不作出脱离事实的胜诉承诺,全程流程节点清晰可追溯,既依托标准化办案流程筑牢了核心胜诉的关键根基,也以共情沟通消解了当事人十余年间未能过户的长期焦虑,最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当事人实现了核心的房屋确权与过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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