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证据的保全与固化是啥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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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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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据保全是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是指当事人为使证据保持其固有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难以取得而申请实施的保全。提出保全申请的证据,必须是对案情有较重要的证明作用的,保全的证据如果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会使案情无法得到证实,从而使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以实现。
劳动仲裁中证据的保全与固化是啥

证据保全是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是指当事人为使证据保持其固有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难以取得而申请实施的保全。提出保全申请的证据,必须是对案情有较重要的证明作用的,保全的证据如果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会使案情无法得到证实,从而使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以实现。

证据保全一般可以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由公证机关进行,所以通常称之为证据保全公证。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证据力一般优于其他一切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法院的采信率极高,是一种十分稳妥可靠的证据保全手段。但由于其程序严格、手续繁杂且需承担一定的费用,因此,除非确实必要一般不会被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所采用。

证据的固化

那么,还有没有既能防范劳动争议、规避诉讼的举证风险,又能够贯穿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简便易行的方法呢?

上面已经提到,通常意义上的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活动。但我们认为,广义的证据保全应该也包括当事人自己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保全的活动。为了有所区别,我们在这里将这样的活动姑且称之为 证据的固化 。

其实,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规范日常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等措施,对可能产生劳动争议的有关证据予以提前固化。

那么,实践中我们都应该对那些有可能产生劳动争议的证据提前进行固化,以备不时之需呢?

例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方才有效。尽管大多数用人单位客观上都这样做了,但事过境迁,用人单位一般已无法对此予以证明。一旦遇到涉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劳动争议,多半会因无法证明规章制度曾经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而被判无效。如果用人单位在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中,留存了员工返回的对于规章制度的 征求意见表 或工会盖章返回的意见回执,那结果恐怕就要大相径庭了。

再如在开头的第一个案例中,如果企业在突法与冲突事件之时及时报警,通过警方的介入与调查,适时固化第三方对于相关事实的证据,无疑也会在之后的诉讼中获得极为有利的局面。

凡此种种,俯拾皆是,不胜枚举。需要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在充分认识诉讼证据保全与固化之重要性的基础上,不断摸索、总结与改进。在这中间,适当借助 外脑 ,加强对专业劳动法研究机构的咨询工作,不能不说是一种立竿见影、事半功倍的可取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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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都需要啥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仲裁都需要啥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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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为啥工资条不能作为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单证很难支持劳动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下列全部特征
1、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主体的规定。如老板没有办理工商注册,或员工已办理退休等原因,一般会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2、劳动者是否按照单位统一指挥,并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考勤制度。如合同约定劳动者计件工资,可以在家完成,也可以在工厂完成,不强制要求作息,通常会认为是劳务关系
3、劳动者是否稳定获取报酬。如劳动者计件工资,每月收入波动幅度极大,季节性明显,也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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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劳动仲裁有啥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一)仲裁范围上,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管辖范围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在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否则会裁定不予受理;民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民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民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仲裁仲裁保全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证据保全有哪些方式: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二、证据保全的程序是什么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例如根据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 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在时或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前采取。在前一种情况下,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此时,无论是,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3)证据保全的方式; (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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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和仲裁有啥区别?
行政裁决和仲裁的区别有性质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再者就是行使的机构也不同;发生的效力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于仲裁一般都是根据事实来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理纠纷,而对于行政裁决只会根据事实的情况从行政的规章来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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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劳动仲裁证据有哪些,劳动仲裁证据清单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规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和劳动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下列情形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2.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
3.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4、证据包括与劳动争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能客观证明相关的事实。
5、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原件、原物应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
6、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公司中文译本。
7、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一式二份,并对证据材料逐一编号,列明证据清单。
8、当事人应及时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9、仲裁委根据案情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10、对证据较多、复杂疑难案件,或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1
1、交换证据的时间、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说明
1、文书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2、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本文书用于当事人列明提交证据材料情况的格式文书。
3、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
(2)当事人应当概括其提供的证据名称及证据的内容,并与其实际提供的证据相符,页数相对应。
(3)提交人处由提交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提交的时间。
(4)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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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仲裁特征是啥
1、仲裁必须是基于当事人各方的一致选择。2、作为仲裁者的第三方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仲裁机构。3、仲裁是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规则进行的仲裁虽然不同于司法诉讼,但也不像协商、调解那样无规定的程序可循。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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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社保仲裁是否能作为被申请人的仲裁依据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案例】老李是某市纺织厂的职工,于去年6月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该交通事故因发生在上班途中,老李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因此老李被认定为工伤,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由社保经办机构计发有关工伤待遇。半年后,经与同类情况的其他工伤职工比较,老李认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待遇支付有误,遂以社保经办机构为被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对老李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评析】为弄清该案被驳回的原因,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弄清楚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在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可以确定地认为,劳动争议只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因企业开除、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从以上两个方面看,社保经办机构不是老李的用人单位,老李与社保经办机构间的争议也不在法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内。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对此案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合法的。第三,老李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社保经办机构是法律授权的,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机构,它与工伤职工就待遇发放而引起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因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此类争议应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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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变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收取仲裁费。每案收费标准为300元。对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如需要异地调查、作各类鉴定等的案件,按实际开支收费。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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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能顺利履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加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所使用的文书,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又可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申诉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进行审理作出仲裁决定的依据,通过仲裁可以使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及时的处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要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首先,劳动者应尽量收集以下几样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入职申请表
(四)考勤记录、考勤卡(C卡)或纸卡、或考勤表
(五)其他劳动、或者客户的证人证言、客户或供应商的证明等。
(六)工资卡、工资袋、工资单、银行开户证明、工资在银行的转账证明
(七)出入证、请假条、放行条、电子邮件、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立岗证、办公室或单位集体宿舍的钥匙等
(八)邮寄包裹单上的收件人名称或单位名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奖状名单、集体旅游集体照片等。
(九)工衣(厂服)或以公司的名义参加的各种比赛或各种活动的有公司标志的衣服。
(十)暂住证、居住证、房屋租赁登记表、病历本、体检表、通话录音、和领导的对话录音(关于工作事情)、押金条(收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
(十
一)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再次,劳动者收集的证据应考虑是否原物、原件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合符法律规定证据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的证据等因素。
最后,劳动者还应将若干个单一、零散的证据组合在一起,形成整体的证据链条,以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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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出面有啥后果吗
劳动仲裁不出面也会缺席仲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不出面的话,一般不会听取当事人的当庭质证和辩解,因而做出的结果可能会对当事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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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裁决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了撤销裁决之外,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上诉。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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