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期满继续工作未签合同的权利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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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员工合同期满继续工作未签合同的权利是什么

一、员工合同期满继续工作未签合同的权利是什么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对于该解释中的 终止 ,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

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或职工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可参照原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原劳动合同,双方应协商补办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以上规章和司法解释只是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未明确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较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短期内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的,可以认定该短期劳动关系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此期限内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不视为事实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但劳动合同期满后的较长时间内用人单位未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视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该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三)项、(四)项规定的理由行使解除权的,劳动者请求经济补偿的,则不应支持。

二、公司倒闭辞退孕妇应该怎么办?

公司倒闭辞退孕妇应该向有关部门来进行投诉,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是不能够辞退孕妇的,或者是要求相关的方面赔偿金,不管怎么样,这在法律当中都是有着非常明确的依据的,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当中就予以确切的说明了。

1、可以要求单位继承履行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劳动合同终止,或哺乳期结束。单位不同意时,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本人选择离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产假工资的支付责任(鉴于很快就要生产,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也存在困难,建议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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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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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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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扩展资料
所需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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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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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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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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