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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用假名签字,导致对方作出真实意思表示而有利于自己的,属于欺诈行为,该行为是不合法的民事行为,该行为将可能导致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签合同用假名字可能会涉嫌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用假名字和相对方签订合同是可能触犯该罪名的。合同诈骗罪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但是,如果只是出于其他目的且无非法占有的意图而使用假名字,并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不构成合同诈骗。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谁有权在合同上签字
1、公司法人、其他组织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2)经公司授权的人员(未经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①须持有经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
2、自然人
(1)本人;
(2)代理人:
①持有经本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