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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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法院起诉离婚用带户口本吗

去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只要带上离婚起诉书结婚证身份证。如果有小孩,只需带上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就可以了。

三、离婚的诉外调解是什么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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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积分申请和居住证常住户口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两者用途不同,只有有了相应的积分,才能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  
二,而后者是前者的载体,如果没有居住证,那么积分申请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另外上海居住证也是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的一个前提条件。  
三,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1.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具体条件为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2.所需材料  【申请表】《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住所证明】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①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②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③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④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其他材料】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提供相应补充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2)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应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应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办理流程  【1】本人备齐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确认后签名;  【3】当场拍摄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免费);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4.费用标准:证件工本费20元  
5.办理时限  (1)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提交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安派出所。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上海市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  
6.办理地址  申请人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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