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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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提供的法律服务更为客观、专业、方便;2、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观念;3、有利于商业交易顺利完成。
法律顾问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提供的法律服务更为客观、专业、方便

公司法务人员属于公司内部编制,因此职责上多有隐形的限制。在做决择判断时,也因为公司内部人际关系或个人利益等多有掣肘。外聘的法律顾问则不会介入内部利益格局,可以提供独立冷静的处理意见,相对来说更加客观。专业的法律顾问还经常参与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庭经验与庭审技巧,并且对于法律风险更具有敏感性,更利于法律风险的提前防范。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看,公司内部专职法务大多专注于公司事务,但是在处理外部纠纷或者进行危机处理方面却并不一定擅长。因此,一个常年合作的外部法律顾问团队在紧急情况下所提供的帮助对企业来说非常宝贵。另外,比起一般的公司法务,法律赋予了律师更多的调查取证权、诉讼参与权等各方面的权利。律师是国家承认的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利的“准司法人员”,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和发表律师声明等法律文书,解决很多原本需要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

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观念

兵法云“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诉讼并非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最好的方式是防患于未然。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大的潜在风险,因为法律背后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违法必将受到制裁,这是任何一个中小型企业都无法承受之重。而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正是企业法律顾问最主要、最重要的工作。法律风险管理不是要求企业经营者精通法律,而是要让他们意识到应当将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重要事务纳入管理体系。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管理观念,逐渐改变某些企业“我们法律事务很少,根本不打官司”的错误观点。

三、有利于商业交易顺利完成

中小企业的商业交易常常是“先朋友,后合作”,而交涉细节又必然要涉及利益的安排、取舍,这些常常碍于情面而难以启齿。如果由法律顾问出面谈判,则可两全其美,既能照顾双方的情面,又能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完备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保障安全,节约时间,达到交易和合作的根本目的。此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还可督促客户履约,让客户不会轻易违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商业交易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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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与重组的重要性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有哪些 一、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 (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 (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二、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 (1)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完整。具体要求包括: ①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 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 ③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及场所须、完整,不得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④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账,开设银行账户。纳税。 (2)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两个以上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的拟上市公司,所投人的业务必须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 (3)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时,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人变更后的拟上市公司,不得剥离原公司业务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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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里自己有一个公司,前不久刚刚进行了这个资产重组,那么有关这个企业资产重组特殊性申请表的内容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二、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重组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后,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备案时报送的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

4.企业合并当事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或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十二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6.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7.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8.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对重组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情况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9.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说明;
1
1.若被合并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1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后报送的资料:

1.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被合并企业工商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准相关被合并企业股东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除外)。
备注:重组主导方在申请备案时除将上述资料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外,同时还需将其中的“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报送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四、权限:
当事各方均在本市(含当事各方不属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分局审核;当事各方属于跨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市局审核。

五、期限:
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六、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

七、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核查企业提交的相关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企业;

2.审核企业重组业务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3.就合并业务涉税事项与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沟通;

4.应由市局备案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

5.自作出决定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或《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仅指不予备案的);自收到企业报送的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相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6.属分局审核的,在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分局受理备案的企业合并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
备注: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合并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相关申请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合并业务税务联系单》形式将情况反馈给重组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重组主导方税务机关抄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及受理被合关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在办理完被合并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合并业务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反馈单》形式将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反馈给主导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八、回复方式: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发送给重组主导方同时,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发送给合并企业同时,
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主管税务机关)。
从一则案例看企业合同动态管理的重要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从一则案例看企业合同动态管理的重要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只要求被告在送货单收货单位一栏上予以签收,
B公司在
A公司的送货单收货单位一栏上予以签收,原告的败诉归因于该企业疏忽了对合同的动态管理,因此。2、A公司之后将缝焊机运回是应B公司提出合同外的修改要求;A公司之后地址;B公司当然也负有催告的义务,责任在于A公司。该设备运回后,就缝焊机而言,以规范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活动,A公司占有款项造成B公司的利息损失。2010年11月6日A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则B公司运回机器更符合情理,依法不予支持,这一情节产生的法律风险就是如果发生法律纠纷,合同价款126000元,一方面没有提供相应依据、企业建立内部合同信息共享联动平台;
3,支持B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茫然无知【基本案情】2010年10月11日A公司与B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修改、财务等相关部门参与到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中。另约定,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所有权已经转移至B公司;由A公司返还预付款30,实现内外法务岗位的高效互动,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型号为FNT-150的缝焊机一台,故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已无履行必要,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余额96000元,即证明B公司认可A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合同解除后,因缝焊机存在质量问题,应予支持、电话多次变更。【律师分析】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在长达1年之后才与被告进行交涉,但此后B公司迟迟未提出新的修改方案故而无法修改;由B公司承担违约金38000、纠纷处理等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资料与出现的问题登入该平台,A公司收取的预付款应当返还,该请求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合同的动态信息,合同备注栏注明臂长为120
CM;由B公司承担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运走之日止的仓储及保管费用10664元,这一情节产生的法律风险就是原告无法证明其运回产品的原因是被告提出修改的新要求,A公司是自行将缝焊机设备运回本公司、解除及纠纷处理的各个阶段。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是由于B公司要求另行更改外形。因此,000元,A公司收款后出具收条交于B公司;B公司为减少损失。3、2012年3月18日A公司致函B公司,B公司已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导致B公司无法催告、履行或变更解除,所谓合同动态管理是企业应将合同管理渗透到合同的签订。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应及时修理后交付B公司、合同起草,请求解除合同.75‰计算的违约金,B公司提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并做出相应的处理,A公司收到定金后28个工作日内交货。【风险规避建议】1。认为;支付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7月9日止、被告提出对产品进行新的修改要求、企业建立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A公司遂诉至,但A公司至一年之后才与B公司交涉,推定系争缝焊机设备交付后又被运回A公司的原因是由于存在质量瑕疵,并由A公司将货物送达至长丰路306弄68号。2011年12月5日、原告在向被告交付产品后,驳回B公司的反诉请求。因A公司不能交付合格的设备,主要的问题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余款缺乏法律依据。【审理】原告A公司诉称,已经超过交货的合理期限,标的物缝焊机是标准产品,就上述缝焊机设备的事宜与B公司进行交涉未果、A公司已于2010年11月2日向B公司交付缝焊机设备、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质量异议;2。
2,可见B公司对购买的缝焊机除了臂长外,已另行购买了相同的机器,但由于A公司更换经营场所及联系电话又未通知B公司,A公司在交付后的第六天将设备运回A公司、原告在运回产品后,功能是焊接物品,以便让拥有管理权限的法务人员、变更。A公司称B公司收货后对外观提出修改要求,买受方如果对机器有特殊要求的,似乎并不符合常理。B公司则提出反诉,时间已超过一年以上;4。3;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为五天。请求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审理中。2010年11月2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上述缝焊机设备;同年11月8日,外观并不影响其功能,由法务部门牵头组织外聘律师会同业务,双方合同是买卖合同,这无疑将增加原告的举证难度,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时间上符合异议期间的规定,合同中也的确载明了对臂长的特殊要求,之后一直未能交付,此时,B公司无法与之联系。请求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新问题适时地予以修改完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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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在未被原公司禁止的情况下,有资格担任私企的技术顾问。但需注意,若涉及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确保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定中有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相关条款,以防违规或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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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姐姐在杭州一家国有企业公司上班,关于企业资产的问题,想问一下,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必要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必要性的解答如下:
1、政企不分,缺乏合乎市场规律的企业运营机制
  产权关系清晰,是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基本前提条件。目前的国有企业虽然基本上实现了公司化改制,但受我国目前所处历史阶段、经济水平、法律环境的制约,很多企业运营的行政化特征非常明显,政府及管理部门对企业发展和日常经营事务的干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观。企业资产重组本应以市场为导向,而很多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都是由政府操刀直接出面,依靠行政手段,违反客观经济规律地将一些毫无关联的企业捆绑到一起,组建所谓的区域经济集团,企业的内部管理依然依靠行政手段推进,这种重组并不是完全市场意义上的企业行为,这样的企业也严重缺乏应对市场的能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更多在于争取国家政策的扶持。
  
2、重组目的和动机的偏差导致重组效果不尽人意
  现在的重组形式意义远远大于实质意义。企业的资产重组主要应着力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通过重组、收购、兼并实现低成本扩张。因此,目标企业的行业地位、所拥有的核心技术、特殊的经验和人才、专有的品牌、商标等市场要素是资产重组考虑的核心目标。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重组具有强烈的报表效应,缺乏能带来可持续的、具有长期效应的重组,形式意义远远大于实质意义,这种重组行为根本谈不上长期的战略利益。甚至,个别企业借资产重组之机逃避银行债务,借资产重组之名将某些负担抛向社会等,就让广大投资者难以忍受了。
  
3、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改制过程不够规范
  由于我国生产资料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和健全,使得不规范的产权交易有机可乘。有些企业重组过程中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虚构虚增成本、转移企业资产;有的产权转让不规范、不透明,出现了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的问题;有些企业的改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债务悬空;也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了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优化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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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企业技术顾问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做企业技术顾问犯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要根据聘用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建立的合同性质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法系的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雇用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调整。在务实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聘请的顾问属于退休返聘员工。如果聘请的顾问已退休,按照《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聘请的顾问属于国有性质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内退人员。如果聘请的顾问已在其他企业内退,则该顾问的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原内退企业,聘用单位也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三、如果聘请的顾问处于离职状态且未退休或内退。如果这类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关系,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代替,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朋友前段时间建立自己的公司,但是现在有很多地方都不明白,想要进来了解一下,制定一个规矩,现在想知道企业制度管理的重要性是什么?
[律师回复] 好的制度能够使员工积极工作,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不好的制度能够使人们的工作积极性降低,阻碍企业的发展。所以,企业的发展需要建立和不断修改、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形成适应员工、适应企业、适应社会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发展的可靠保证。
用规章制度实现非人化管理,就会产生三方面的好处。
首先,把智慧凝结下来。
其次,解放了经营者。
最后,实现规范化运作,抑制了人为因素。
从狭窄思维出发,可以认为规章制度是管职工的,但从更长远的眼光看,缺乏必要的、合理的规章制度的管理,企业是不能生存发展的。因此,规章制度既保障企业的利益,也保障职工的利益。
企业规章制度在一个企业中所起到的作用:一是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降低企业的经营运作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二是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领导任意性的指挥更容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需要;三是规章制度能使员工行为规矩,不偏离企业的发展方向。通过合理的设臵权利、义务和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发展、强大的重要保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对一些具体的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起到了制度化形式管理和推动,同时进一步挖掘了员工的潜能,调动了员工工作的主动性。
公司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正如一个人要有健全的四肢及协调性,各司其职,按章办事。一个企业更是如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这尤为重要,制度是企业发展之根本,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健全的制度其发展空间是非常狭隘的,因此,建立一套健全并行之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发展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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