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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采用列明除外责任的形式,即对工程在建造期间因遭受除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如地震、暴雨、火灾、洪灾、冻灾等)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
该项保险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2)工程设计错误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3)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造成本身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但对因此引起的事故所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仍予负责;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所造成的损失,因是可预料的,它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与此相关的被保险人支付的正常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也不给予负责;
(5)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而引起的物质损失及费用;
(6)被保险人在盘点物资当时发现的短缺,保险公司不予负责。但对盗窃引起的损失,则属工程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发现盗窃后必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报公安部门立案追查;
(7)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或造成的事故为除外责任,因为这些运输工具是公共运输用的,活动范围不仅限于工地,责任不易控制;
(8)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机器设备失灵等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9)罚金及丧失合同造成的损失;
(10)核污染;
(11)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
(12)保单列明的免赔额等都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另外,该险种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所谓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以外的单位及人员。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所雇用的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保险公司负责的第三者责任,以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限,即只有在被保险人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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