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形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恶意抢注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标准怎么确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是不能恶意抢注的,如果能证明对方是恶意抢注商标,在商标局对商标申请进行初步公告阶段,就一定要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恶意抢注的商标是不能被授予商标权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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