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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的合同。从性质上看,赠与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即基于承诺而成立的合同。因此,当事人就赠与财产达成协议的,设立赠与合同。关于赠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该物业的所有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被撤销。因此,如果赠与合同中涉及的财产需要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如:不动产,那么赠与人可以在登记前撤销赠与;如果赠与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是动产,如:书法、书籍等,那么在实际交付前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与不能随意撤销赠与的受赠人相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规定:(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主题;(3))数量;(4)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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