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违约责任有哪些?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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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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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和公示债权 ①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②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单位主张债权,比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等。因该办法对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较弱,故一般不作首选,在无法将催收(逾)到期贷款通知书送达债务人本人且别无其他办法选择时才可考虑使用该办法。
借款违约责任有哪些?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是什么?

一、借款违约责任有哪些?

借款方违约,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有所不同,具体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借款合同必须要公证吗?

公证不是强制性的,借款合同不去公证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可以增强合同的保障,使双方权利义务落实到位。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借款纠纷案的处理办法

三、借款人违约后可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

依法催收,中断诉讼时效

1、直接送达催收(逾)到期贷款通知书,建议注意以下细节问题: ①必须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对于法人性质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签字的人员应当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以及其他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对于自然人债务人,签字的应当是债务人本人。 

②必须在回执上签署具体的日期;

2、通过现场公证催收,建议注意以下要素: 

①应当选择催收行为发生地或者债务人、担保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②公证时,应当对时间、地点、人员以及公证的内容作准确具体的记载。 

3、邮寄催收(包括电报、特快专递以及经过公证的其他普通邮递行为)。在此项操作中建议注意: 

①信件内容、发件时间应当明确,并应经公证部门对信件内容、发件时间进行公证; 

②应当妥善保管递送回执和快递公司的证明,并在邮局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查询手续。例如在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送催收通知书时,应当妥善保管特快专递详情单,并根据该单据背面第八条之规定,在四个月内到邮局查询特快专递的签收,取回签收回执存入贷款档案。 

4、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也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例如:债务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偿债、要求调整债务、提出还款计划的书面说明,以及和债务人就还款问题进行协商的会谈纪要等文字材料都能够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 

5、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起诉和申请仲裁是债权人要求国家来保护债权,当然中断了诉讼时效,但应注意:对起诉后又撤诉,可以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即使支付令未能最终生效。 

6、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和公示债权。 ①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②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单位主张债权,比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等。因该办法对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较弱,故一般不作首选,在无法将催收(逾)到期贷款通知书送达债务人本人且别无其他办法选择时才可考虑使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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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救济措施
违约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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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那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呢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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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违约救济的救济措施有哪些呢,违约的根本违约的类型是有哪些呢,谢谢知道的朋友来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 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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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违约后可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有哪些
依法催收,中断诉讼时效,1、直接送达催收(逾)到期贷款通知书,2、通过现场公证催收,3、邮寄催收4、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也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5、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6、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和公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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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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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者借款合同违约的救济具体措施有哪些
违约救济措施中,有的仅限于买方或卖方采用,有的则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均可采用的,其中包括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以及预期违约条件下的中止履行合同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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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有什么救济措施
[律师回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对于残疾人医疗救助,《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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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违约能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2)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等。
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1)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
2)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能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哪些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赔偿损失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补偿。从上可以看出,继续履行只要求人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每天增加其合同之外的负担。从经济利益方面讲,继续履行根本谈不上对违约责任人的任何制裁。那么,为什么把它归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范围呢其实,继续履行虽然是合同履行的继续,但已带上了国家强制力这一突出特点。它作为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方式,显示法律对违约行为作出了某种否定性评价,并带有对违约者惩戒的性质,因此,继续履行也应认为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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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者借款合同违约的救济具体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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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损害赔偿的补救措施
[律师回复]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赔偿损失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补偿。从上可以看出,继续履行只要求人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每天增加其合同之外的负担。从经济利益方面讲,继续履行根本谈不上对违约责任人的任何制裁。那么,为什么把它归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范围呢其实,继续履行虽然是合同履行的继续,但已带上了国家强制力这一突出特点。它作为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方式,显示法律对违约行为作出了某种否定性评价,并带有对违约者惩戒的性质,因此,继续履行也应认为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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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个姐姐做生意的时候和对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现在对方因为无法提供货源,被追究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与违约金同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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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实际履行的性质问题。实际履行在我国民法上被视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而在大陆法系民法上被视为债自身的内在效力,其在债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类似于物上请求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因此也可以把实际履行请求权称之为“债上请求权” 。同不把物上请求权视为侵权责任一样,在大陆法系民法上,也不把实际履行请求权视为违约责任。  
 第
二,瑕疵担保的立法方式问题。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与大陆法系民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功能上相似。但在立法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异。在我国,采取补救措施被规定在合同法总则的第七章违约责任部分。从而使得采取补救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一方面具有普遍适用的可能性,原则上可适用于多种类型的合同;另一方面其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特定形式,又要遵循违约责任的一般理论。而在大陆法系民法上,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或合同法总则部分,而是分散在买卖、承揽等具体的合同之,从而一方面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另一方面,其是作为一般违约责任的例外进行规定的。其在立法宗旨、构成要求和法律效果上与一般违约责任相差甚大,自然也就不必遵循违约责任的一般理论。  
 (一)实际履行与违约责任  
 对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将实际履行视为一种违约责任的做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  
 
首先,将实际履行视为违约责任的做法是与我国民法理论上责任的含义相一致的。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责任是义务违反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凡义务违约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自然也就属于责任的范畴。具体对于合同之债来说,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履行债务就构成了违约。而一旦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即便债务人后来又实际履行了债务,这也被视为是责任的承担。  
 
其次,将实际履行视为一种违约责任,会造成违约责任法内部的不统
一,不利于违约责任一般理论的构建。我们要问,实际履行这种责任形式,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上与其它责任形式相同吗?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学者在谈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时,大多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实际履行这种责任形式吗?如果债务还能履行的的话,是否违约方只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不再履行了呢?应当说是不可以的。实际履行不应以违约方有过错为前提。《合同法》颁布之后,由于《合同法》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实际履行这种责任形式与其它责任形式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被掩盖了,但被掩盖了并不等于区别就不存在了,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区别仍然会显露出来。因为《合同法》虽然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合同法是任意法,因此合同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将违约责任约定为过错责任。这样的话,就又有可能引发无过错的违约方要不要承担实际履行责任的问题。不过,这些问题还没有引起广泛的注意,或者说这些问题还很少被意识到。许多民法和合同法教材中所谈到的违约责任的一般理论其实并非是违约责任的一般理论,而是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理论。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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