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重复抵押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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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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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二手车重复抵押犯罪吗?

二手车重复抵押犯罪吗?

答:关于重复抵押是否犯罪这个问题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重可能涉嫌犯罪。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的资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继续抵押,后来的抵押未进行登记,隐瞒了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可能构成诈骗罪

购买正规的抵押车只相当于购买了一部车辆的长期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不过新的司法解释是已经拥有物权: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只要有正规牌照和手续,就可以通行全国,有委托书可异地年审,有行驶证可以买保险,有抵押(质押、租赁)合同可以基本保证购车者的权益。

在购买抵押车时,最重要的首先要问清楚这辆抵押车是什么原因抵押的,如果是网上的盗抢车辆和租赁车辆,公安机关一般会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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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重复抵押犯罪吗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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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只要前一次担保的债权小于抵押物价值,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再次抵押。
(一)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二)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三)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四)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动产抵押可以重复抵押吗
[律师回复] 对于动产抵押可以重复抵押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动产抵押可以重复抵押吗
可以重复抵押,但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如果两个抵押权都经过登记的话,先登记的优先。同一天登记的,效力相同,按债权份额划分。都未登记的,效力相同,直接按债权份额划分。
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动产与不动产相比可知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富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
设立动产抵押的目的在于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目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泛,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动产。将这些财物设定抵押而非质押的话,有时会得到更大的效益。比如工厂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以担保其债务,假如没有动产抵押制度的话,那银行就只能保有那些机器设备,不仅创造不了价值,而且银行因为保管而要花费不少的精力和金钱、工厂也只能坐在那望器生叹。这样严重浪费了资源,不利于经济发展和违反物尽其用的准则。所以有了动产抵押制度的话,银行和工厂都能得益,也充分利用了资源。还有很多例子,如出租车司机把出租车抵押给银行、运输公司把自有的火车抵押给银行,这样做对双方都有益,这就是动产抵押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利用物的价值。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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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共同抵押与重复抵押效力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数个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作抵押物为同一贷款作担保时,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各个财产所担保的金额,也可以约定数个财产担保的总金额。如在合同中约定了各个财产分别担保的金额,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人可就各个财产分别行使抵押权;如在合同中约定数个财产担保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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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房产证抵押土地抵押重复抵押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集体房产证抵押土地抵押重复抵押怎么处理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只要前一次担保的债权小于抵押物价值,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再次抵押。
集体房产证抵押土地抵押重复抵押难的原因
由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是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业务,在立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致使在实践上产生了许多无法解决的争议,具体操作也不太规范,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抵押登记制度不健全
登记具有公信力,并实现了抵押权的公示,合理地做到了对各债权人的保护。完备的登记制度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使用物权,登记的意义极为重要。
而我国目前对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仅以合同成立为要件,这与《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一般都需要通过登记才能设立的规定不相一致。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仅以当事人自愿为主,未经登记变更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仅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可能会再次抵押。
(二)登记机关各行其是,造成混乱
地方政府确定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为房管部门,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则认为房管部门无权就土地使用权部分行使登记权。在现实生活中,一块土地上往往附有建筑物,这就导致了在实践操作中各部门做法各异,多头登记,缺乏统一性;同时没有规定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有些登记部门甚至与当事人合谋欺诈第三人,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
(三)利用非法途径进行分离抵押
针对同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一些不法分子先在一家金融单位抵押,以取得所需的贷款,随后又以复印件在另一家金融单位申请抵押;或者是先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一家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假借其挂失,骗取新证,再到另一家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甚至有的利用金融单位以收存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抵押的可乘之机,在抵押之后又采取非正当手段把土地使用权证书骗到手,再到另一家金融单位抵押贷款等等,这些非法途径,都是造成重复抵押出现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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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抵押的二手房能买吗?
二次抵押的二手房可以买。但是买之前必须要跟房主协商好,制定好相关的协议与合同。最主要的是要问清楚该二次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登记,如果没有登记,那么后续就可能有一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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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抵押构成诈骗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重复抵押是否构成诈骗
重复抵押是否犯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重可能涉嫌犯罪。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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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抵押贷款流程
1、借款人贷款前咨询: 填写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证明材料。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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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按揭房产重复抵押借款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揭房产重复抵押借款怎么处理
银行是不做二抵的,只能通过贷款公司贷款,但个人建议不找贷款公司做二抵,利率太高二抵一般每月至少要收4%的利息,建议先还款然后在从银行做抵押,现在银行可以做到房产评估值的满成。
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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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登记要区分如下部门: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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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设有抵押的二手房在市场上继续流通提供了解决方案。1、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如果是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买卖设有抵押的二手房需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只能在解除抵押关系后方可进行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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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产重复抵押借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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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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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登记要区分如下部门: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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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揭房产重复抵押借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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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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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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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登记要区分如下部门: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警惕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受偿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警惕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受偿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制定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重复抵押。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允许重复抵押。物权法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物权法允许的不动产重复抵押,将导致或者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
不动产抵押可以用实物形态表述。例如,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以同一幢建筑层数为三层的房屋,将每层房屋连同每层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向三个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不是重复抵押;以该幢房屋连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向两个以上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是重复抵押。
不动产抵押可以用价值形态表述。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一幢价值一百万元的房屋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按照二十万元、三十万元、四十万元的价值,分别向三个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不是重复抵押;以该幢价值一百万元的房屋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分别向两个以上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是重复抵押。
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将前述用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表述的“非重复抵押”定义为“单一抵押”,并且定义“单一抵押”为“重复抵押”的对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该条规定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抵押物和“抵押后的余额部分”,是两次抵押的两个不同的标的物。据此,不能理解为担保法允许同一财产可以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是重复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是否登记,抵押登记产生的效力(即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还是抵押权对抗要件),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区分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笼统地规定抵押财产的清偿原则,该条
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很容易误导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仅仅针对动产而言,不然,可以反推得出结论,不动产抵押可以不登记就有效。该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导致或者增大不动产重复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
国家立法规定不动产抵押的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受偿。债权人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唯一目的,是取得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确保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不能确保债权人完全受偿的不动产重复抵押,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当然,债权人知情并且自愿设定不动产重复抵押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合同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应当适用于物权法。根据“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以“单一抵押”还是“重复抵押”的形式设定不动产抵押,而不应当全面禁止“单一抵押”。
实现债权的担保形式,按照其与物权和债权的关联程度,可以划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别。物的担保,是指以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权,例如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誉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债务的履行,例如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据了解,物权法之所以允许重复抵押,原因之
一,是认为,债权人是否接受抵押担保,并不完全决定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等于或者大于债权价值,而是着眼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既然这样,如果不能以“单一抵押”的形式设定不动产抵押,而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受偿风险确实太大时,债权人可以考虑设定人的担保。
我的朋友现在是属于重复抵押,但不知道怎么办,我想帮我的朋友问问重复抵押责任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抵押制度之基础,使得抵押人可以充分利用抵押物的担保价值,以使举债与融资更容易,成本更低。这对于实际经济生活之益处,自不必说。而其后一涵义对重复抵押所作之限制是值得商榷的。
(一)担保制度的实质目的并不要求设立担保的债权一定可以足额受偿。担保法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如保证,因保证人本身资信差,责任财产不足,可能出现即使设立了保证担保,依然不能使债权足额实现的情况;质押,法无明文规定质物价值必须高于被担保债权,可见法律允许质物价值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权,所以可能出现尽管设立了质权,被担保债权依然不能被足额清偿的情况;留置权,也同于质权情况,不能保证被担保债权被足额清偿;定金,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即法有明文规定,定金数额必须远低于主债权,从而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定金担保方式也远不足以保证债权全部实现。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讲,认为担保物权本身之目的是使被担保债权足以清偿的要求是苛刻的。担保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一定手段,使债务人负担之压力增大,从而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时,以某种物权的方式使债权人得到一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担保制度第二层次的利益,而不是担保制度的本质出发点。史尚宽先生认为,于债务人主观的价值愈大,则担保之效用亦愈显,虽其交换价值甚小或绝无,亦不妨为担保。这说明没有理由要求抵押权的设立足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全部受到保护,也即没有理由要求抵押物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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