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对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1、普通数罪的并罚
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2、发现漏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再犯新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刑期如何确定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
不少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不止一样,故此在司法实践之中,同一个违法主体,同时满足了多项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此时法院或者是检察院在分尅审理案件之后,有可能会将这些罪名合并,然后再判处一个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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