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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的;(二)工作前、工作后的工作场所;(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职务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职业病;(五)在失业期间因工负伤或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火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工伤有关的情形。工伤当然是不追究工人,除了自杀,自残,药物成瘾,喝醉了,只要有劳动关系与雇主和损伤符合本法14和15“工伤保险条例”。领取工伤补偿费并按工伤情况办理!如果确定是工伤,其他工伤比较稳定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程度,然后根据伤残程度计算伤残赔偿金数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伤害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最后工作因意外而受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暴力等事故伤害的;(4)职业病;(五)因工作原因,在工作中查明工伤或者事故原因,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城市轨道交通、旅客渡船、火车事故造成的非主要责任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其他情形的产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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