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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受伤的,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控制标准。因为雇佣关系买的是雇佣人劳动的本身,那么雇用人对受雇人劳务的实施就有一定的要求,比 如对劳务的时间、劳务的地点、劳务的方式等,雇用人可能会在受雇人劳动的过程中随时会提出各种各样的工作要求。而承揽买的是结果,定作人只能约定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地点等,一般不能直接指挥工作的过程。
2、人身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佣人对受雇人会有一定的要求,具有人身信任的关系,因为不同的人提供的劳务是不同的。承揽则不同,定作人购买的是工作成果,只能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提出要求。
3、条件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用人应当提供工作的场所和条件,雇用人不提供的,受雇人有权要求雇用人提供。而承揽人没有要求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的权利。
4、报酬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受雇人付出了劳动,雇用人就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报酬的大小是与付出劳务多少相适应的。在承揽工作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取得工作结果,定作人就不应支付报酬,不管承揽人付出了多少劳动。如果承揽人不能按约交付工作成果,可能会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
5、两种关系履行和解除的方式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需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受到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雇主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更自由的解除合同,只要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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