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耕地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土地征用分为征收和使用两个阶段,国土局代表国家依法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在征用分离的情况下,“新征用的耕地”还可以“少”缴一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首次有偿取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的耕地部分,可以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满一年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可以“少”缴一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耕地的土地也是需要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而且在进行缴纳的时候也会按土地的面积来进行给予,对于此土地只要开始批准使用那么就一定要开始进行缴纳,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多咨询一下,这样才不会让自己承担法律的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