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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是在国家机关部门形成的证据,证明力非常高,在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方面可以优先搜集此类证据。
二、工作证、出入证、厂牌等证据。这一类证据必须有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虽然给劳动者发放上述的证件,但没有盖章或者盖的章是用人单位私自刻印的内部管理印章,这样的话对方可能不确认印章真实性。所盖印章必须是经过登记备案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印章。
三、调岗通知、调薪通知等证据。该类证据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上面记载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内容,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第二项是一样的,必须由用人单位盖章或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四、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发放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是用人单位的账户,但实务中有很多是通过个人账户所转,如果是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该个人必须与单位存在密切联系,如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具有这些身份的个人账户,这样即使是个人账户转账的,也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五、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包含有劳动关系的录音、录像。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在实务中这类证据的证明力是很高的,但要注意的是录音、录像的主体对象必须是用人单位高级别的管理人员,防止录音、录像之后无法确认对方的身份。
六、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这类属于是电子证据,在使用时必须得确认这些电子数据的使用主体是谁,例如电子邮件必须确认是单位或高管等使用的,如果不能确认使用主体的,就不能单独的作为证据,对方也容易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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