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途径之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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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核心要素,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盈利、发展甚至存亡。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从企业内部来讲可以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引起先进的电子器材、加强档案的保管来保护商业秘密,也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从企业之间的合作来讲,双方可以在合作之初和签订合作合同的时候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和赔偿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途径之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规定的?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核心要素,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盈利、发展甚至存亡。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从企业内部来讲可以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引起先进的电子器材、加强档案的保管来保护商业秘密,也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从企业之间的合作来讲,双方可以在合作之初和签订合作合同的时候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和赔偿措施,《刑法》也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接下来的几期文章中,我们将对上述几种商业秘密的保护途径进行介绍,本期文章我们将首先介绍企业内部的一项重要的商业秘密保护途径~竞业限制协议。

1、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特定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上述法规的规定可知,竞业限制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且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上的较大自主权。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怎样使用竞业限制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呢。

2、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置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约定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不得在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

2、离职之后,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引诱、拉拢在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开本企业。

3、离职之后,不得直接、间接或者试图影响本企业的客户关系,包括原材料、零部件、供应商和企业产品的销售客户,使其向离职职工或者第三方转移。

竞业限制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约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员工补偿,并且是按月给予补偿,但是并没有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数额。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应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那么如果双方未能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补偿金的数额该怎样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许多企业会在与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员工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发放给员工,首先这样的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约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每月向员工支付的规定是不符的,同时,在许多法院的判决中都将这样的一种做法视为企业未能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法律赋予了双方商定的权利,但是双方未作出约定的,法律也规定了补偿的标准;且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接触后,由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

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虽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用人单位有三个月未能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法院解除竞业禁止协议。

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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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保护?途径有哪些?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可以同时或单独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予以保护:一)劳动法保护(二)其他行政法保护。三)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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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做一名程序软件设计的,现在商业秘密有了一些纠纷,我国商业保护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途径有哪些途径呢?
[律师回复]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其范围来看,它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和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等信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也不一样,它不是靠外在法律的强制和法律的保护,而是靠企业自身内在的保密程度。只要能够长久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就能长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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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可以同时或单独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予以保护:
(一) 劳动法保护
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来实现,因为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由于企业要求既要少花钱又要长期有效,只能这样做了。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二) 其他行政法保护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让行政机关来查处。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关行政机关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 民法保护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违约之诉的根据是《合同法》,侵权之诉的根据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0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和员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四) 刑法保护
依据如下: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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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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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让员工在学习商业秘密相关的知识,让我们知道怎么保护商业秘密。请问有哪些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
[律师回复]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企业与职工(包括离职的)之间因商业秘密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刑事诉讼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时,权利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犯罪行为尚未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刑事公诉或自诉程序中,权利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企业应该对自身的商业秘密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不能一味的寄希望与其他人,了解相应的救济程序也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权利人怎样获得商业秘密 (一)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二)反向工程 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三)权利人自己泄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四)获得实施许可 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五)善意取得 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要有哪些条件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秘密性)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方法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保密措施的形式,即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盖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3、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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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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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商业秘密侵权的四大救济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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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关系
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两者之间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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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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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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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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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禁止条款有哪些?
从法律层面来理解,竞业限制是我国法律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自营或者到与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有竞争功能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的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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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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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发展的更好,除了要有技术上面的进步之外,其实还需要对自身的商业秘密做出保护,如果出现商业秘密外泄,必然会导致企业利用遭受重大损失,而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那究竟什么叫商业秘密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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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救济途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1)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A、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B、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C、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司法救济有哪些途径?
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救济时,一般是分别援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而非法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则依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其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其民事救济方法一般是申请颁发禁止侵害令,禁止侵害令又分临时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临时禁止令一般在诉讼中发出,长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审结裁决时发出。请求损害赔偿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同时使用;
(3)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一般是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劳动法救济
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合同终止后,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内向人民。
二、行政法救济
行政法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如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法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就是基于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要求违约人或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的保密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刑法救济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劳动法救济
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合同终止后,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内向人民。
二、行政法救济
行政法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如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法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就是基于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要求违约人或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的保密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刑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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