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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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好的合法权益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历程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在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复苏缓慢,这也给国内的经济带来压力,在许多市场交易中,因为中小企业的规模小,经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在市场竞争中自保,渐渐走向衰败的结局。
我国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好的合法权益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历程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在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复苏缓慢,这也给国内的经济带来压力,在许多市场交易中,因为中小企业的规模小,经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在市场竞争中自保,渐渐走向衰败的结局。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单列一章,强调中小企业权益的重要性,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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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C、 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一张。
4、领取护照。扩展资料:办理护照需要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由其监护人陪同前往办理。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如何维护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权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中外合营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过程中,出资较少或提供合作条件较少的小股东往往因其为小股东而不能很好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例如对董事会成员比例的规定等,同大股东一样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小股东也可以充分保护自己在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中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合营企业为例,从实务的角度予以分析。 一、必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等事宜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法律规定的这些事宜都是关系到公司根本利益的重大事宜,因此法律对其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关系到公司重大利益的其他事宜,特别是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投资各方利益的重大事宜,合营各方特别是小股东,也可以要求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的一致通过才可作出决议。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由于小股东的出资比例较小,通常其对某些重大事宜(这些事宜往往与小股东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不同意见,可能就会因董事人数比例较少的劣势而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可以同大股东协商,将某些特别约定的事项也纳入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批准的重大事项之列。至于特别约定的具体事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例如将合营企业一定百分比的可分配利润分派给各方的决定,财会制度的重大变更,三项基金比例的提取,总经理的撤换,关联协议的签订,业务计划及年度预算的批准及变更等。   二、跟随转让权合营企业设立后,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股东可能会转让其股权。如果小股东与大股东设立合营企业是基于大股东自身特有的优势,如商誉、影响等,当大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小股东就可以与其约定跟随转让权(“TgAlogRight”)。关于跟随转让权的具体内容,合营各方可以约定,如果大股东希望转让其拥有的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若小股东不希望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小股东有权但没有义务按照转让股权占大股东在合营企业所有股权的比例以及转让通知规定的条件,以同等的对价向该受让方出让其在合作企业中同等比例的股权。如果大股东转让的股权超过其在合营企业中所占股权的一半以上,则小股东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受让方出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或相应比例的股权。向小股东送达转让通知后60天内,小股东应作出书面回复,说明其是否选择行使跟随转让权。若小股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则视为小股东同意大股东向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且放弃行使跟随转让权。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权限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都是由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的,他们的经营管理活动对合作经营企业的存续发展起着最直接、最关键的作用。因此,在设立时合营各方应在企业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避免因职责及权限的模糊不清、董事会授权过大而导致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对合营企业实施某些不利行为,从而影响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仲裁机构的挑选由于合营合同是根据中国法律起草签订的,合营企业也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对于合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基于经济效率及实际可操作性,小股东可以与大股东协商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其原因有几点: 首先,合营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国法,合营合同报批文本的语文通常以中文为准,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将更有利于对法律的把握及文本的理解,毕竟中国法律方面的专家多在中国,而不是在外国。 其次,相对于其他仲裁委员会来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近二十年已经处理了许许多多的合营及合作纠纷,因此其在处理合营及合作纠纷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再次,合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法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更有利于了解合营企业的设立、经营情况。 最后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也有利于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 五、仲裁员的选择确定了处理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后,合营各方各选择一名仲裁员。在选择第三名仲裁员时为保证仲裁的公正、公平性,小股东可以与大股东约定选定的仲裁员不得包括那些具有合营各方国籍的仲裁员,而且也不能包括那些具有合营各方控股母公司国籍的仲裁员。例如一家中国公司(母公司为中国公司)与一家荷兰公司(母公司为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营企业,起草仲裁条款时就可以约定,“对于仲裁员的指定,合营双方应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合营双方共同指定,但该名仲裁员必须为具有非合营双方司法管辖地国籍的,且亦非中国(包括)。
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维持稳定的客户关系,那么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实施的自我监督措施, 在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我监督的规章制度建设; 二是自我监督的组织机构建设。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和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原因分析, 商业企业应特别重视以下几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
第一, 建立进货质量控制制度。在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严把进货质量关, 防止“ 病
从口人” , 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首要环节。因为即使只有千分之几的商品质量问题, 在数
以万计的消费者中就有相当数量消费者的权益因商品质量差而遭受损害, 这些消费者就有权
否定一个商业企业的商品质量。诚然, 商品质量主要取决于生产企业, 但商业企业应“ 择优
录用” , 在进货环节上严把质量关。为此, 商业企业应建立和健全进货质量控制制度, 经常
调整进货渠道, 及时终止与低质产品生产企业的业务联系, 开拓和发展与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的购销关系。因此, 在商业实践中, 一些商业企业在进货环节中实行“ 经理审定制” , 由经理亲自掌握重要商品的进货渠道, 以防止某些生产企业以回扣、低价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低质商品拉商业企业“ 下水” 的现象。
第二, 制定明码标价经常性检查制度。为便于商业企业自我监督和借助消费者监督, 商业企业应自觉实行商品“ 三公开” , 即价格公开、质量等级公开、真实份量公开; “ 两保证” ,即保证商品价格与质量相符; 保证商品标签, 即有编号、品名、规格、产地、单位和等级。商业企业还要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 建立和健全商品退换制度。消费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才会要求商品退换。因此,商业企业应建立和健全“ 不损不污, 可退可换; 有损有污, 协商解决; 质量问题, 负责处理” 的商品退换制度, 在消费者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 应优先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 制定和完善售后服务制度。根据现代市场营销理论, 售后服务是产品整体概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即使商品内在质量有问题, 如果商业企业能向消费者提供代客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售后服务, 往往能在相当程度上减少甚至避免消费者的损失,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 许多消费者通常以售后服务质量作为选择商业企业的重要标准。因此, 商业企业制定和完善售后服务制度, 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 商业企业还应建立自我监督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和企业自我监督的规章制度; 通过设立消费者监督站、热线电话、投诉箱、召开消费者座谈会等形式, 直接听取消费者意见, 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发挥消费者对企业自我监督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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