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的电子遗嘱有效吗?
比较客观的说法是 “网络遗嘱”效力受限或待定,因为它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法定遗嘱的形式与类型。但是,网络遗嘱如果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可以作为参考证据,同时如果通过相应的补充程序或确认与证据固定程序也是可以产生相应的效力的。比如网络遗嘱通过了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或者在立遗嘱过程中通过公证处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了证据固定,以及网络遗嘱进行了公开而取得了公众或利害关系人的认知认可的,我认为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效力。总之,从法律层面上“网络遗嘱”还不具备法定效力,只能在司法实践中按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本着客观实际、公证公平、有利于公序良俗形成、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来推定其效力。同时,也需要立法机关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与规范社会新生事物和新生问题。
根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电子遗嘱的规定。因此尽管电子邮件属于书面证据的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电子邮件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便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并非伪造,也不能认定该电子邮件遗嘱为有效的遗嘱。
二、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
有效的遗嘱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民法典》(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的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即使网上的电子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作出的,但因为这类遗嘱内容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故网上的电子是无效的。若想要立有效的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录音、口头和代书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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