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自律组织?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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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银行业自律组织即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
银行业自律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银行业自律组织即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具有以下属性:(1)银行业协会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会员对银行业协会的民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银行业协会是由具有特定资格的会员组成,属于人的组合,而非财产集合。(3)银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旨在对协会会员提供有关服务,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不得从事营业性或经营性活动,收取的费用和收入不得向会员进行分配。(4)银行业协会必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条件、程序、名称使用、登记事项、章程、资产及财务制度等,均作了规定。

  银行业协会是会员自愿设立并规范会员行为的组织。作为自律性组织是与国家监管相对应的。银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虽然没有对会员及其行为的行政监督权行政执法权,但却发挥着调整银行业内诸多复杂关系的积极作用。银行业协会要通过自身活动,规范会员行为及会员相互之间关系,督促和监督会员执行银行法律法规,调节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协会章程的会员,可依据章程作出纪律处分。借此,银行业协会可以督促会员在符合银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事相关营业及社会活动,维护银行业市场的有序进行。

  银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必须接受法定的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是其开展活动的基础,故其章程虽不需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但须要报其备案,以便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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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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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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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哪些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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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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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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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什么是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有哪些组成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清算小组的职责 清算组织是指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的一种临时性机构。根据《条例》规定,清算组织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接管与维护 确定拟注销单位的留守人员;接收拟注销单位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等;保管好所接收的财物;处理拟注销单位职工有关事宜;以清算组织名义继续进行必要活动,包括履行拟注销单位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合同或予以解除等等。 (二)资产清理、计算与分配 清点财产,分类登记造册;核实拟注销单位申报的债务;清收拟注销单位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应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审计;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制作清算报告。 (三)其他工作 负责有关内勤工作;适时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监督;对被整体接收的事业单位,与接收方办理有关的交接手续。 清算组织以自身名义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在完成规定的工作后,宣布撤销。 清算组织向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在清算中,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清算组织的决定有异议且无法协调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清算组织的组成由主管部门商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决定,视需要其成员可以从审计、国有资产、税务、土管、银行,、中介服务组织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长由审批机关商举办单位指定,主持与协调清算组织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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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我们的生活几乎每时每刻都和商业银行有联系,如:水电费、上网费、电话费、旅游出行、网上购物等等,都可以用一张银行卡就解决了,在这些方便快捷的同时,大家是否了解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有哪些
受国际、国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和集团银行制以及连锁银行制。
1、单一制
单一银行制是指不设立分行,全部业务由各个相对的商业银行独自进行的一种银行组织形式,这一体制主要集中在。
优点
首先,可以限制银行业的兼并和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
其次,有利于协调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银行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此外,由于单一银行制富于性和自主性,内部层次较少,因而其业务经营的灵活性较大,管理起来也较容易。
缺点
首先,单一制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难以取得规模效益;
其次,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存在矛盾,人为地造成资本的迂回流动,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再次,单一制银行的业务相对集中,风险较大。随着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的普及,单一制限制银行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弊端也愈加明显。
2、分支制
分支银行制又称总分行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可以在总行以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分支行制按管理方式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即总行除了领导和管理分支行处以外,本身也对外营业;而在总管理处制下,总行只负责管理和控制分支行除,本身不对外营业,在总行所在地另设分支行或营业部开展业务活动。
优点
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规模巨大,分支机构众多,便于银行拓展业务范围,降低经营风险;在总行与分行之间,可以实行专业化分工,大幅度地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分支行之间的资金调拨也十分方便;易于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广泛开展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
缺点
容易加速垄断的形成,实行这一制度的银行规模大,内部层次多,从而增加了银行管理的难度。但就总体而言,分支行制更能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受到各国银行界的普遍认可,已成为当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
3、集团制
集团制银行又称为持股公司制银行,是指由少数大企业或大财团设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家商业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分为两种类型:
1.非银行性控股公司,它是通过企业集团控制某一银行的主要股份组织起来的,该种类型的控股公司在持有一家银行股票的同时,还可以持有多家非银行企业的股票。
2.银行性控股公司,是指大银行直接控制一个控股公司,并持有若干小银行的股份。
4、连锁制
连锁银行制又称为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的,但实质上也是受某一集团或某一人所控制。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有哪些
一、决策系统
商业银行的决策系统主要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本招募中购买银行发行的优先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优先股东,购买银行发行的普通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普通股东。
花旗银行是典型的集团制银行股东大会的主要内容和权限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方针和对各种重大议案进行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商业银行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重要权力:确定银行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一般不直接参与银行的日常工作,但银行经营的重大问题要与董事商议,由董事会作出决策;董事会有权任免银行管理人员,选择熟悉银行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来具体管理银行;设立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如执行委员会、贷款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等,通过其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
二、执行系统
商业银行的执行系统由总经理(行长)和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其领导的各业务部门组成。总经理(行长)是商业银行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总经理(行长)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领导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在总经理(行长)的领导下,商业银行还要设置若干个业务、职能部门及部门经理。
三、监督系统
商业银行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和稽核部门组成。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商业银行的稽核部门是董事会或管理层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其职责是维护银行资产的完整和资金的有效营运,对银行的管理与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的评估。
国有独资银行的组织机构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国家通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权。按照《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下述权力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1.公司章程制定权根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有权依照本法制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和内容制定,同时又要结合各个独资公司的具体情况,既要确保国家的所有权,又要确保商业银行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
2.监督权根据《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3、董事会的委派更换权和其他人事权根据《公司法》第68条,69条、70条的规定,有权委派或者更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有权从蕈事会成员中指定正副董事长,决定董事会成员是否可以兼任经理,决定董事长、董事、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4.有关国有资产变动筹涉及股东重大权益的事项的决定权根据《公司法》第66条、71条的规定,有权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贤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并有权“依照审批和财产权移转手续”。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上述重大事项都涉及公司资本的变动,涉及瞪东的重大的权益,因而也都属于股东会的权限范围。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由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的权利,所以授予它以上述职权是适宜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除具有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职权外,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门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证国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但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究竟可以行使股东舍的哪一部分职权,还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探索。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9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对董事会的成员规定9人的最高限额,是因为人员过多,会人浮于事,不利于经营决策。董事会每届为3年。《公司法》还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因为,公司实行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理应由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三)经理《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在现行制度下,国有公司的经理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的。聘任或者解任经理的权力赋予董事会,这就增强了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削弱了政府部门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能力,也是和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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