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复议向谁提出?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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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四)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五)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专利行政复议向谁提出?

一、专利行政复议向谁提出

专利行政复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关专利的行政复议。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五)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建议。

二、专利行政复议是什么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做出的视为撤回决定)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主观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他们须在得知或应当得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只能因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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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清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属于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一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二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五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六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没收其非法所得。七是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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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复议向谁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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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给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系统内提供一个针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管道,同时,也给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一个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机会。虽说行政复议带有准司法性质,但其基本性质仍是行政行为,且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2、专利行政复议是指针对涉及专利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此处所谓涉及专利事项,既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授予专利权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案件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我国目前的专利执法体制是所谓的双轨制,即司法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并行。根据《专利法》第60条、第63条以及第64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做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上述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体制的架构需要在地方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目前,在所有省级人民政府内,都已设立此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部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内,也已设立此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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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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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时事看见法治办上半年总结里有一个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标题,请问一下你们有没有这方面的资料
[律师回复] 这是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市政府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处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4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市法制办依法处理。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法制办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法制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法制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由市法制办依法处理;但影响重大的,应报请市政府审批。
  经市法制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法应当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法制办与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先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同意自行改正,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同意改正,或者申请人不同意撤回申请的,由市法制办依法处理,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统一加盖“舟山市人民政府”印章。启用“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法制办管理,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使用。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五、市政府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应当按照决定要求及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市法制办督促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应当将履行情况及时告知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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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处罚行政复议向谁申请提交
环境处罚行政复议应该找当地政府向当地政府重新提交申请,准备好复议的相关资料,同时由政府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的,适当的基础上,可以依法作出的处理,以上就是律图律师对环境处罚的复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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