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书证是证据之王".对于传销案件,应当收集的书证一般有:
你身边参与人的各种信息与其上下网络关系;
参与人员笔记本中记录的听课内容、骨干人员的授课材料、手机短信内容;
组织者或经营者发放的各种书刊、印刷品等宣传资料、营销方式的介绍;
当事人的银行存折记录、从银行获取入门费交纳的凭证及获取报酬的往来明细。一是证明传销行为已经实施成立,二是为了和参与人员的询问笔录,奖励分配制度中的内容相互印证。
主要调查两个方面,首先付出,主要指入门费的交纳,可以通过当事人或者银行提供汇款凭证及存根来证明;其次参加收益的获取,通常是通过公安部门的配合,从银行调取参与人员尤其是当事人专门用以获取资金回报的银行卡的对帐折。
搜集书证应尽量收集原件,在原件不可能得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拍照、复印、抄录、下载等方式收集副本、复印件或节录本,但必须注明副本、复印件、节录本的出处,收集时间、收集人的签字及出处单位或人的签字盖章,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
2、物证。物证是办案中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证据。在传销案件中,物证主要是用于"传商品"用的商品、参与人员的笔记本、骨干分子用于授课宣传的光盘、电脑及电视、VCD机、银行卡等物品。物证的获取一般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记录、扣留、封存等,大件物品可以通过拍照的方式固定。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光盘、电子软件等录音、录像记录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传销案件中,一般表现为对非法培训场所的视频录像、骨干分子授课的录音等。由于传销案件涉及人员多,有的集会场面会比较混乱,利用现代技术制作的视听资料对于证明案件就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可以通过DV、录音设备对现场进行拍摄、录音,通过光盘刻录技术制作成光盘,进行说明后附案,可以丰富案件的证明力。
4、证人证言。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对知道或间接了解案情的证明人进行询问,或要求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来达到证明传销活动的目的。比如可以向培训场所的邻居、出租房房东等了解情况。
5、现场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当事人活动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情况的真实记录,这种证据对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证明价值,是一种重要的证据。传销案件中,应当重点对当事人培训的场所及居住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要重点留意并提取各种书刊、印刷品宣传资料、骨干人员的授课材料、光盘、传销人员集中培训时的听课笔记本、参加人员的花名册、伙食帐单及花名册、房屋出租合同、参与人员的银行存折(卡)等,另外还可以对现场用于宣传的电脑、电视、VCD等工具设备进行查封,对在培训现场的参与人员可以同时分开进行询问,以便取得大量言证,理清上下线关系,绘制出网络图,现场让当事人及参与人员确认。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书证物证,要及时提取、固定,以免被当事人转移、销毁。
6、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的陈述材料一般指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自我交待,由于当事人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关系和地位,以及案件查处的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当事人的陈述存在两个方面的可能性,一是当事人在政策和法律的教育下,或在事实证据面前无法隐瞒与抵赖的情况下,可能供出全部或者部份真实的违法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出于各种思想动机,怕交待后要加重对自己的处罚,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手段高明,不易被人发现,故意捏造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材料的两种可能性,所以要与其它物证或者书证、证人证言相结合进行综合判断,证实后才能采用。当事人若是如实陈述,一般会交待其是通过熟人介绍,交纳给的组织者金额不等的入门费后,获得一个资格,然后再办一个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号连同其上线姓名告知最终的组织者以便于组织者统计每位参与者的营销业绩和奖金发放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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