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发生刑事案件后,侦查机关往往要找犯罪嫌疑人亲属了解情况。有些案件,只有亲属了解情况。亲属的证言当然有证据效力。
有人说:“亲属的证言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人的证言。”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亲属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就相信亲属的。其他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就相信其他人的。
只有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不论证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都没有证据效力。
证言必须与案件有相关性。比如某男子因抢劫罪被起诉。被告人的母亲说:“这孩子从小听话,不打架、不骂人。抢劫的人不可能是他。”这种话就没有证据效力。
二、如何收集刑事案件的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
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
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
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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