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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对象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知识产权评估的法规依据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特别是知识产权评估,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很多的评估准则、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正因为是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我国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规依据。
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36号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年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中评协起施行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评协自起施行的《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评协自2009年起施行的《专利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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