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伤残】有哪些评定标准及使适用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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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评定标准适用范围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三级伤残】有哪些评定标准及使适用范围?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评定标准适用范围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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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置权的紧急行使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留置权需以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为要件。但留置权的成立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绝对要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坚持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我国于《担保法解释》第112条首次承认了紧急留置权,该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留置权的紧急行使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如果债务人无支付能力,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以担保其债权受偿。留置权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其发生的绝对要件。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的占有后始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者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为救济债权人也可以成立留置权。例如债务人破产的,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也可以成立留置权;而且,纵使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与债权人负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违反债务人移交动产占有的意思表示的,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但是遗憾的是,我国对于紧急留置权至今仍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在《物权法》第230条仅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为已到期债权,并未作出任何例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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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所住医疗机构认可,确需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作的检查、治疗、配药等,其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后返回所住院医疗机构报销,并纳入此次住院医疗费用中。
10、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指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跨医保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在6月30日预结(不办理出院登记),并出具相应费用清单。
1
1、代办医疗费用报销的,出示委托人医疗保险卡及完整申报材料为委托关系成立;受委托人提供有效证件,并接受必要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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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费用报销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五,节假日不受理。大额医疗费用办理期限为2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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