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变更登记由谁申请的依据
1、《公司法》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把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当然公司原股东有协助义务。
二、注意事项
1、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入股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避免产生纠纷。
2、保留公司往来证据。
三、公司变更登记由谁申请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时的登记表可由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根据这条规定的原理,修改后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可由原法定代表人或新选举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来签署。因新选举产生的法定代表人虽未经工商登记确认,但已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其应该可以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与公司设立登记的原理是相同的)。
综上所述,上文就是关于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的法律规定,即《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通过对《公司法》中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的规定的分析,知道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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