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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以看出无监护权是不可以给孩子改名的。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对孩子而言,其姓名一般是出生后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的,那么,当父母离婚后,也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后再更改子女的姓名。
根据法律,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平等的原则,这种权利行使方式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此时父母双方可以共同给子女取名、更名,而且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在孩子因生理、心理方面的不成熟,在表达自身意志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障碍,甚至自身的意志都并未真正形成的情况下,应由父母的合意来代替其自身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但是如果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会侵犯了另一方基于姓名而享有的对子女的亲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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