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危险作业举证责任
(1)承担其因高度危险作业而受到损害的举证责任。如提供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照片和录像等影像资料等。
(2)证明加害人从事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3)就其受损害的事实和加害人所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是: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据此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而追求和希望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如自杀或自伤行为。
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而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擅自侵入严禁人内的高度危险区域,导致伤残后果的行为。本案原告举证证明电力总公司的高压电线作业,客观上造成了其人身损害结果,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业已完成。如果被告无法举证证实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何某故意造成的,则电力总公司虽为合法作业,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何某触电受伤仍须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免责。
二、高危作业的范围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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