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公司制度可以罚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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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无权作出罚款的决定,更不能随便克扣工资。对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警告等措施预防员工再犯。
员工违反公司制度可以罚款吗?

员工违反公司制度可以罚款吗?

公司无权作出罚款的决定,更不能随便克扣工资。对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警告等措施预防员工再犯。

如果员工因为迟到不会被罚款,但是有可能被公司扣款,扣款也是有一定的标准。员工的迟到行为没有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员工工资

或者员工经常迟到,可以视为对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因为员工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但是公司支付给员工当月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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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处罚办法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十一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
如何制定公司员工的奖罚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制定公司员工的奖罚制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处罚办法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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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处罚办法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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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排除了用人单位在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或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合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对于有行为的怀孕女工,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应予开除(除名)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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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辞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
劳动部办公厅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作了如下解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女职工在三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一切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实际上,有关上位阶法律并未作如此绝对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该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
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排除了用人单位在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或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合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对于有行为的怀孕女工,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应予开除(除名)或解除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该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该如何界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评判标准不一致,律师认为,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最高人民倾向性意见: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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