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民法典》(于)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因此代位继承了是可以再转继承的。
二、转继承的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三、转继承的特点
1、性质和效力上,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上,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
3、主体方面,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4、适用范围方面,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未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
代位继承了再进行转继承是可以操作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后还没有开始分割遗产,继承人就去世了,也就是继承人并没有说不继承遗产,因为死亡也还没有来得及继承该得的遗产,那么可以由其他的继承人或者是直系血亲转继承这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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