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关于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的问题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实践中管制的刑期一般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的,而由于管制刑属于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没有进行剥夺。因此要是在判刑之前先行被羁押的话,那此时羁押一日可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刑期折抵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刑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3、《刑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羁押就是属于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暂时关押,只要被判了有期徒刑,或者是管制、拘役之后就可以折抵之前羁押的时间,除了管制一日抵二日之外,其它的都是一日抵一日,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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